2.作证的原则

2.作证的原则

“巴德尔诉匹克威克案”最令人感兴趣的特点之一是,它说明了作证的原则是多么重要。双方的权利常常是根据它们而确定的。

现在它也是不可思议的了,但根据几百年的旧的普通法,每一个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证人。这就是在1830年,巴德尔太太和匹克威克先生都不能入证人席和作证的原因。因为每个人都偏于自己的利益,因此他的话,甚至他的誓言都是不可信的。在关于妻子的案子中,丈夫不能作证,反过来也是如此,在关于丈夫的案子中,妻子也不能作证。直到1898年以前,任何一个被告都不能代表自己作证。

在很多其他的案子中也是如此,一个合同不能根据行动而成立,除非有文字凭证为证。这可以追溯到1677年的《关于欺诈的法令》。它的目的是防止欺诈。它引起法庭判了好几千个案子,使好几百万英镑流进了律师的口袋。根据《1954年法律改革(关于合同的执行)法》,在1954年以前,这类案子是不能上诉的,即使如此,上诉不涉及保证的合同,也不涉及地产买卖合同。这些合同一直需要以文字凭证为证。(https://www.daowen.com)

然而,一项婚约不需要以文字凭证为据;也不需要任何特定的物品加以确定。这就是巴德尔太太即使在没有书面凭证,也没有订婚戒指的情况下也能胜诉的原因。由不知弗知出示的那两封信是荒谬可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