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自由裁量权”[9]
审判在当天即1834年3月17日星期一就结束了。但当天法官并没有宣判。他拖了两天,一直拖到3月19日星期三。毫无疑问,他和他的同行法官谈过这个案子。星期三,那六个人被带上法庭,接受法庭的判决。据《泰晤士报》的报道,法官说:
“对你们提出的异议,我已认真严肃地考虑过——经过认真严肃的考虑,我有责任向你们宣布——我认为对此类案件没有自由裁量权,不过,我有责任宣布一条由国会法令规定的法律,因此,判处你们每人流放七年。”(https://www.daowen.com)
没有提出上诉,因为当时没有一个罪犯对判决提出过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