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的行为

1.法官的行为

那个法官的行为是不能原谅的。很明显,那几个阿弗普德尔人不愿意提供不利于那六个托尔普德尔人的证词。甚至原告律师也不愿意让他们去做这件事。但法官却坚持这样做。他严厉地盘问他们,强迫他们作出不利于那六个人的证词。如果允许被告上诉——就像现在一样——的话,仅仅根据这一理由,就得推翻那个判决:见“王国政府诉凯恩案”、[8]“王国政府诉吉尔森和科恩案”[9]和“琼斯诉国家煤炭局案”。[10](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