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
2026年02月09日
1.国际法
曾经有一种学派认为国际法的规则不发生变化。但现在这种观点被认为是错误的。在“特兰德纺织品贸易公司诉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中,我说:
“国际法发生变化:法院没有借助国会的任何法律就已经应用了这些变化。因而,在为宣告废除奴隶制度而改变国际法的规则时(迫于公众舆论),英国法院有理由运用新的国际法的规则:见R.菲力莫尔爵士、M.巴纳德先生和H.S.梅因爵士附在1876年《关于逃亡奴隶的皇家委员会的报告书》中“意见声明”第二十五页第四段和第五段,以及根据每个时期通行的国际法的规则,领海范围一次次地发生改变,法院将随着这种改变而相应地运用它。见《王国政府诉肯特郡高等法院法官,由莱尔起诉案》(1967年)。最近30年,国王的豁免权限有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已在很多国家获得承认,法院——我国的法院和那些国家的法院——在没有对此进行任何立法的情况下,就实行了它。这一点显著地体现在枢密院关于《菲律宾商船队长》的决议中。
……国际法没有依照先例[21]的规则。如果本庭今天确信关于一个国民的国际法的规则自从五六十年以前就改变了,它就能实施这一改变了的规则——并在我们英国的法律中应用这个改变了的规则——不需等待上议院去做。”[22](https://www.daowen.com)
我认为我们现在可以说,鉴于在威廉·斯科特爵士所处的时代,国际法允许奴隶制度和贩奴交易的存在,而现在它不允许了。它违反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表述的国际法。因之,如果我们发现哪里正在实行奴隶制度或进行贩奴交易,我们就有权扣押船只或进入任何国家,以便取缔奴隶制度或制止贩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