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虐待的举证
2026年02月09日
4.虐待的举证
当我是一个离婚法院的法官时,我经常在虐待案件中引用斯托威尔勋爵关于举证责任的论述。他曾在《埃文斯诉埃文斯案》[4]中令人信服地阐述过这个问题。一个妻子指控她的丈夫虐待她。威廉·斯科特爵士用一百页为这个丈夫辩白。不过,这一段文字是值得记住的。它提出了维持婚姻的理由(第36~38页):
“……然而要细心记住这一点,即婚姻生活的一般幸福是通过它本身的不可分割性而取得的。当人们懂得——除了为法律所知的几条原因外——他们必须在一起生活时,他们就学会通过相互适应来减轻他们知道自己不能挣脱的束缚;因为需要继续当丈夫和妻子——而这种需要在教会他们尽由婚姻产生的义务中是一位有权威的教师——所以他们成了好丈夫和好妻子。如果人们一旦懂得,一对相互反感的夫妻可以合法分离时,那么许多以相互安慰、对他们共同的子女的关心和社会道德秩序而度过世事的夫妻在这个时刻就会在一种相互冷漠的状态,在一种疏远他们共同的子女的状态,在一种最淫荡的和最不加克制的不道德的状态中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和在很多其他情况下一样,一些个人的幸福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丧失。(https://www.daowen.com)
人们承认,同居的义务可以由其中一方的虐待而解除。不过问题来了,什么叫虐待?……必须懂得,法庭的责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庭的倾向是极其严格地保持常规的。理由必须是重大的和严重的,用以下理由说明应该解除婚姻义务是绝对不可能的:……脾气暴躁、举止无礼、语言粗鲁、缺乏礼貌、难于迂就,甚至偶尔怒气突发。如果他们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在法律上就不算是虐待。毫无疑问,它们是婚姻状态中的道德犯罪,而且从任何生活状态看来,它们都不是无罪的,但是它们还不是法律能够减少的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