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计划中的犯罪
诸位阁下,在我们之前曾有过关于一个人是否有揭露他所知道的犯罪企图——比如计划抢劫银行——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讨论。在《兰巴德治安法报告》(1614年)中就有一句明确的话,它说,没有这样做就是对重罪知情不报。《多尔顿乡村治安法报告》(1619年)和《霍金斯王国民事法报告》也是这么说的。这些都是最有权威的机构和委员会关于《1843年刑法》的报告,在这些报告中明确赞成这一点。他们说:“这种揭露的必要性或许应涉及一种已经知道的计划中的犯罪。通过这种揭露,可以阻止一种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这样做比揭露所知道的已经发生的犯罪更有效力。”这是很正确的观点,完全可能成为很好的法律。[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