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审判前的做法
在雷利夫那个时代,审判前向证人核实证词并把他的话记录下来,这是通常的做法。但在审判中不传证人出庭,只宣读他们的证词。被告没有机会见到他们,也没有机会同他们对证。
现在有一种预审,在预审时可以提取证词。每个证人须向检察官提出证据。被告在场并有权对证。预审是作记录的,并将记录提交审判法庭。除了《1967年刑事法》第1条列举的情况外,其他证据一律不予承认。这是一种有效的程序,它可以避免证人就无争论的问题出庭: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这些书面证词是予以承认的。这就节省了很多时间和很多钱。(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