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行为
塞诺尔·布伦是西班牙人。假如他是史密斯先生,一个不列颠臣民,他能控告海军中校吗?通常说,国家行为的理论不适用于不列颠臣民。我认为这是不对的。我不认为,如果史密斯先生是格里纳斯的贩奴商,他就会对海军中校丹曼胜诉。皮尔森勋爵(Lord Pearson)在“尼桑诉检察总长案”中说:
“……在外国,如果一支英国军队或维持和平部队在一次战斗中占据了一排十间房子。这十间房子中有一间是不列颠臣民的,另外九间是外国人的,情况如何呢?在外国,如果一支英国军队或维持和平部队占领了一座建筑物并占据了一些财产,这些都是合股的共同财产,这些合股人中一些是不列颠臣民,另一些是外国人,情况怎样呢?”
我想,如果外国人不能提出诉讼,不列颠臣民也不能提出诉讼。但是,在《尼桑诉检察总长案》中瑞德勋爵(Lord Reid)说:
“……我的看法是,一个不列颠臣民——至少如果他也是联合王国和殖民地的臣民——绝不能因断言他所控告的行为是国家行为而剥夺他要求赔偿损失的合法权利,即使这一断言是王国政府作出的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也不能这样做。”[23]
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史密斯先生的诉讼就会成功。但是,我却冒昧地认为瑞德勋爵是错误的。
实际上,从来没有法官——也没有法学教授——能确定什么是国家行为,什么不是国家行为。我冒昧地认为,每当王国政府或其官员或政府部门在某个外国采取某种行动,而根据那个国家的法律,这种行动是错误的或非法的时候,法院在出现的每一个案件中都会判决作为公共政策问题原告是否应得到赔偿。在“布伦诉丹曼案”中,如果塞诺尔·布伦得到赔偿,显然与公共政策相反。史密斯先生也是同样。这是因为贩奴交易完全应该受到谴责。但是在皮尔森勋爵受理的案件中,无辜的住户应该得到损失赔偿,不管他是不是不列颠臣民。
为了把事情说明,我应进而言之,如果王国政府或某个政府部门在我国采取非法行动——无论是对不列颠臣民的,还是对外国人的——说它是国家行为,是无被告方的(见“尼桑诉检察总长案”)。
[1]查士丁尼(Justinian,483~565),东罗马帝国皇帝,曾任命若干名法学家组成一个委员会系统编纂罗马帝国的法律,该委员会的成果主要集中在《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中。
[2]莫伊尔:《查士丁尼大帝的制度》,1923年第5版,第109页。
[3](1705年)2 Salk 666;Holt 495。
[4](1678年)2Lev201。
[5]《钱伯林诉哈威案》(1696年)1 Ld Raym 147。
[6]他是最主要的废奴主义者。他的这部著作发表于1769年,题为《对容忍奴隶制度的不公正的和危险的倾向的抗议》。
[7]详见克拉克森著:《奴隶制的历史》,第66—67页。
[8]切普赛德(Cheapside,伦敦中部一条东西向大街,中古时期是闹市。——译注
[9]《萨姆塞特诉斯图亚特案》(1772年)Lofft 1。
[10]现为美国东部的一个州,当时是英国在北美大陆的一块殖民地。——译注
[11]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1705~1793),英国著名法官,曾任检察总长和王座法院首席法官。——译注
[12]这句话的意思是:英格兰是自由的地方,不能让奴隶制玷污它。——译注
[13]弗朗西斯·哈格雷夫(Francis Hargrave,1741?~1821),英国历史法学家。曾任利物浦继承法法官。著有《国家审判》、《法律文集》等著作。——译注
[14]威廉·考珀(William Cowper,1731~1800),英国诗人。——译注
[15]见《时计》第2卷,《任务》。
[16](1783年)3 Doug KB 232。(https://www.daowen.com)
[17](1817年)2 Dods 210页。
[18](1848年)2 Exch 167。
[19](1977年)QB 529、554。
[20]哈里耶特·比彻·斯托(Harriet Beecher Stowe,1811~1896),美国著名废奴主义女作家。——译注
[21]原文为Stare decisis,即某一诉讼案与以前的案件相类似时,应受对以前的案件的判决的约束并以此判决。——译注
[22](1977年)QB 529、554。
[23](1970年)AC 179、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