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拉蒂默的谴责
2026年02月09日
5.拉蒂默的谴责
在培根那个时代很久以前,法官一直是受贿的。在培根受贿案发生前70年,勇敢的老主教休·拉蒂默(Bishop Hugh Latimer)就曾谴责过这种受贿行为:
“他们都喜欢贿赂。贿赂是一种高贵的偷窃。它们是由富人进行的。不是作出不利于穷人的判决,就是取消穷人的诉讼。这是王公、贵族们的一种高贵的偷窃行为。他们是行贿者。现在他们称之为体面的赏钱。揭开它们这层好看的幕布吧,恢复它原来的名字——贿赂——吧。”
[1](1620年)2 State Tr 1087。
[2]大法官法院(Chancery),英国最早的衡平法法院,由大法官任院长。19世纪70年代英国司法改革后,其司法审判权并入高等法院,成为高等法院的一个组成部分。——译注
[3]决议(Order)是指法院作出的非最后判决。——译注
[4](1620年)2 State Tr 111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