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导言

在18世纪,个人自由总是受到政府部门的侵犯。当时大臣拥有发布普通搜捕令的权力。这些搜捕令授权政府官员去搜查散布文字诽谤的报社,逮捕作者和出版者并把他们带到大臣面前来。所做的这一切根本无须事先通知或事先控告。这种做法是在1688年以对七名主教的审判开始的。[1]这七名主教就是通过枢密院建议发布的这种搜捕令被逮捕并被关进伦敦塔的。首席高等法官罗伯特·怀特爵士和另外两名法官认为这是合法的。他们认为,诽谤罪就是妨害治安罪。法官鲍威尔(Powell)先生不同意这种看法。这种做法在受到我将告诉你们的那些重要案件的挑战之前一直处于一种支配地位。

[1](1688年)12 State Tr 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