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刑法修改委员会提出,重罪和轻罪的区别应予取消,而且由于这种区别的取消,也应该重新考虑关于对重罪知情不报的法律。我不知道是否认真地重新考虑过。关于对重罪的知情不报罪从未被取消过。但在《1967年刑法条例》中它被暗含着取消了。根据第五条第一款,为不向警方提供情报而接受贿赂即构成犯罪,这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没接受贿赂,它就不再是一种隐瞒情报的犯罪。(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