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私下的”建议
培根在他的“论司法”的文章中试图为自己打通法官的做法进行辩护。他说:
“为人君者和执政者若常与司法官商议而司法者常与人君和执政者商议,则是一国之幸:前者就在法律于国家的政务有碍的时候;后者就在国家的政务于法律有碍的时候。”[17](https://www.daowen.com)
这种说法将被证明是完全无用的。在我国宪法中,法官基本上是独立于政府的,他们不向政府就某一个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提出建议,他们也不接受任何建议。国王或其他任何有权力的人就某一个他可能要去审理的案子或就某一件可能要求他去决定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去征求某一个法官的意见,这是完全不正确的。当然,一个法官就这些问题提出一种“私下的建议”也是完全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