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在场

4.被告在场

被告没有必要一定要坐在被告席上。根据法官的允许,他可以坐在任何方便的位置上。不过,一般来说,法官要求他坐在被告席。

总的来说,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有权坐在他能够听见和看见所发生的一切的地方。但如果他制造麻烦——并且不打算停止的话,就可以把他逐出法庭,而且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继续审判。由于其他一些合理的原因,也可以这样办。

在审判斯蒂芬·沃德(Stephen Ward)期间,发现他由于服了过量毒品而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法官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作了总结(见《普罗莫富报告》第229页)。

[1]“贵格”为英文quaker的音译,意为“颤抖者”。会名来源传说不一。一说在初期宗教聚会中常有教徒全身颤抖;一说因创始人乔治·福克斯曾劝人“在神的话语前,震惊颤抖”,故有此别称。——译注

[2]约翰·班扬(John Bunyan,1628~1688),英国著名散文作家。《天路历程》是他最杰出的一部梦境寓言小说。引文见《天路历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18页。——译注

[3]马克(mark),英国旧币,相当旧制13先令4便士。——译注

[4]见《国文年鉴》(国内)(1652~1658年)。

[5]指科克勋爵。——译注

[6]英国大宪章(Great Charter of England),亦称“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之一。它是在1215年由英王约翰签署的,共63条,其中一些条款是保护个人自由的。——译注

[7]见“布谢尔案”(1670年)Vaugh 135;Freem KB 1。人身保护状(hebeas corpus),一种用以对拘留某人的合法性——不论是官方的羁押(例如在驱逐出境或引渡时的被扣)还是私人的扣留——提出异议的特权令状。最初由国王批准方能获得,后由任何高等法院视情况颁发。如法院认为拘留属于非法,即可以此令状令拘留人证明其拘留的合法性;如不能证明,即命令其将被拘留人释放。——译注(https://www.daowen.com)

[8]同上,Freem 5。

[9]见《国文年鉴》(国内)(1657~1658年),第157页。

[10](1975年)1 QB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