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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法学文存》
编 者 序
员额制与司法改革实证研讨会胜利召开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立场实证分析——兼议以科学方法对待司法改革之必要性
一、科学对待(中基层)司法人员的改革立场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本研究的背景、方法与数据
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理念与现实困境
四、检察人员对本轮分类管理改革举措的认识
(一)对主要改革举措的基本立场
(二)立场的差异性及其关联因素
五、实证分析的总结与启示
(一)检察人员针对分类管理改革的立场
(二)优化分类管理改革的思路调整:“开源”与“分流”并重
(三)司法改革的方法论启示:通过科学方法来凝聚改革共识
检察官职业幸福感调查报告
一、样本总体情况
二、职业幸福感总体情况
(一)女检察官幸福感更高
(二)50岁以上的检察官幸福度最高
(三)最高检察院及地市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幸福度高
(四)工作年限越长幸福感越强
(五)助检员的幸福感最差(不满指数最高)
(六)有子女检察官更幸福
(七)学历与不满指数、理想指数成正比
(八)行政级别越高幸福感越强
(九)公诉、侦监、自侦部门的检察官幸福感最差
(十)经常加班的检察官幸福感最差
(十一)检察官收入水平制约了检察官的幸福体验
三、检察官们为什么不幸福
(一)薪酬、晋升空间是制约检察官幸福感的两大关键因素
(二)女检察官更看重休假培训机会、男检察官则更重视晋升奖励的公平性
(三)中老年检察官重视工作环境,年轻检察官更重视提升自己能力的机会
(四)基层检察官感觉职业风险高,省级院检察官感觉晋升机制缺乏公平性
(五)年轻检察官最需要提升职业荣誉感,检察骨干最需要晋升的公平性
(六)没有孩子的检察官反而更重视休假培训机会
(七)副科以下被办案压力困扰,正科以上则对晋升机制公平性以及休假培训机会感受最深,处级以上抱怨非业务事项占用过多时间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组织研究——以职务犯罪为关注点
一、“办案组织”概念探析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组织的具体形式
(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组织内的检察官以独任为原则,两名以上共同办案为例外
(二)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组织内检察辅助人员原则上应为司法警察
(三)检察官助理应协助检察官进行侦查指挥工作
三、结 语
青海省员额制检察官体制改革试点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一、顶层设计:政策性与规范性
(一)制度表现
(二)现实弊病
(三)对策建议
二、入额人选:照顾老人与吸纳新人
(一)制度表现
(二)现实弊病
(三)对策建议
三、入额比率:绝对红线与相对红线
(一)制度表现
(二)现实弊病
(三)对策建议
四、面试考察:综合素质与法律素养
(一)制度表现
(二)现实弊病
(三)对策建议
五、检察官学历:非正规学历与正规学历
(一)制度表现
(二)现实弊病
(三)对策建议
六、未入额人员待遇:严格执行文件与准用其他文件
(一)制度表现
(二)现实弊病
(三)对策建议
法官员额制改革
员额制与法官身份塑造
一、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标
(一)“三化”目标的宏观设定
(二)法官员额制的目标重置
二、法官员额制的“行政化”情境
(一)法官职业“行政化”的制度情境
(二)强化法官身份认同的改革模式
三、法官员额制的策略反思
结 语
铁打的“员额”流水的“官”——司改浪潮激荡下“法官自由转院”模式之构建
一、理念提出:关于法官自由转院模式的相关概述
(一)缘起:法官自由转院模式
(二)初衷:实现司法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限定:相对的“自由”与附条件的“转院”
二、应然之举:法官自由转院模式符合现实司法需求
(一)需裁汰者人数众多
(二)甘当“助理”者寥寥无几
(三)试点对法官造成心理压力
(四)“闭门选将”将浪费大量人才
三、价值功用:法官自由转院模式的优势所在
(一)节流:为法院系统节流人力资源
(二)开源:为落后省市集聚优质人才
(三)风控:规避改革推进潜在风险
(四)衡平:缩小法院区际人才差异
四、理论论证:法官自由转院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一)风险小,合乎相关法律规定
(二)成本低,无需额外培养投入
(三)易操作,不会平添过多负担
(四)起效快,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五、模型设计:“统一调配”和“个人申请”并行的“双核”模式
(一)驱动主体一: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自主调配
(二)驱动主体二:法官个人提交转院申请
结 语
论法官助理审判辅助机制的构建——以员额制改革路径下审判权运行为指向
一、员额制改革的审判权运行指向
(一)“法官+书记员”审判权运行模式
(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权运行模式
(三)审判权运行指向的多维分析
二、法官助理审判辅助机制的定位
(一)法官助理审判辅助机制的本土探索
(二)法官助理审判辅助机制的域外借鉴
(三)法官助理审判辅助机制的定位
三、以法官助理为核心的审判辅助机制构建
(一)主体构建
(二)职责构建
(三)“主体—职责”运行规则
员额制改革风险的防控与疏解
一、风险肇始:员额关系与目标困局
(一)员额关系的双重指向
(二)员额关系的目标困局
二、风险剖析:风险管理与因素控制
(一)PDCA风险管理体系的介入
(二)风险因素的发掘和控制
三、综合防控:员额制风险的体系化疏解
(一)宏观防控:系统化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
(二)微观防控:系统化风险防控的配套机制
(三)关联防控:与同期改革的互动关系
结 语
司法责任与案件权重
员额制下主审法官责任制探析
一、何为“主审法官责任制”
二、主审法官责任制对错案责任制的改进
(一)错案责任制简介(https://www.daowen.com)
(二)错案追究制度的弊端
(三)主审法官责任制对错案追究制的改进
三、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现实困扰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职业保障问题
(二)主审法官的选任、考核问题
(三)主审法官与审判长权力的重叠
四、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设想
(一)推行法官员额制
(二)确定科学的法官选任标准
(三)完善主审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四)建立科学的主审法官考核制度
(五)理顺主审法官与审判长的关系
五、结 语
论法院案件权重规则的构建及法官员额的确定
引 言
一、美国法院的应用模式
二、案件权重的基本概念及作用
三、美国法院制定案件权重规则的方法
(一)结构分类
(二)事件的发生频率
(三)司法耗费时间
(四)案件权重的计算
四、国内案件权重规则的运用现状
(一)上海法院关于案件权重研究情况
(二)北京法院关于案件权重研究情况
五、制定我国人民法院案件权重规则的方法思考
(一)确定衡量法官工作量的依据
(二)确定司法耗费时间的数据收集方式
(三)确定案件类型的分类
(四)确定案件事件的分类
(五)计算原始权重
(六)应用德尔菲法并计算相对权重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的责任法制化与相对性独立——以司法改革之独立行使检察权为视角
一、引 言
二、检委会制度本土资源优势及现状
(一)历史沿革
(二)现状与不足
三、外国检察官制度之有益启示
(一)强化检察一体
(二)强化检察官独立
(三)强化检察权的公开
四、我国检察官制度之实践探索
(一)组织模式
(二)职权配置
(三)监督制约
(四)职业保障
五、总结与展望——责任与独立的价值统一
员额制改革视野下基层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重构——以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原则的适用为视角
一、当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模式之评价
(一)现行办案的三级审批制——行政审批制的模仿
(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先天弱质的探索
(三)正在试点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适应性有待验证的改革
(四)小结
二、影响基层侦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因素
(一)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原则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不同要求
(二)基层与部门的特点决定了办案责任制模式不宜“一刀切”
三、基层侦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路径选择
(一)“一人承办、二级审批”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的构建设想
(二)“一人承办、二级审批”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的正当性与可行性
(三)“一人承办、二级审批”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的制度优势
四、相关配套制度设计
(一)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制度层面应对的具体设计
五、结 语
“司法产品”的阈值:法官合理办案量的实证测算
一、重新审视:传统测算方法的缺失
二、实证建构:“大数据+系统论+区间估计法”的测算演练
(一)框架:系统论理念下的“大数据”应用
(二)体系:社会统计学中的“区间估计”方法
(三)实例:以F省某法院数据为样本
(四)分析:阈值结论说明及验证
(五)推广:测算方法的精度延伸
三、革故鼎新:对症下药突破“案多人少”桎梏
(一)缓解“人力稀缺”压力——强化类型化与专业化升级
(二)打破“时间稀缺”魔咒——纯化法官职能和提升信息利用率
(三)平衡“资源稀缺”状态——寻求司法资源最优配置
(四)重新审视“案多人少”的主观评价
结 语
司法行政管理
历史与未来:司法行政管理与省级统管
一、历史渊源:司法行政管理权与省级统管的历史发展
(一)缘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省级统管与司法行政管理权
(二)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的省级统管与司法行政管理权
(三)转折:改革开放时期至司法改革前夕的省级统管与司法行政管理权
(四)探索:司法改革试点中的省级统管与司法行政管理权
二、深入认知:省级统管与司法行政管理权分离改革的实践样态
(一)内容上:省级统管主要体现在人、财、物方面
(二)性质上:司法行政管理权属于行政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缓冲带”和“结合部”
(三)关系上:司法行政管理权与省级统管改革紧密联系
三、现实困境:实行省级统管面临的四大矛盾
(一)矛盾之一:有法可依与无法可依之间的矛盾
(二)矛盾之二:省级统管改革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三)矛盾之三:司法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矛盾
(四)矛盾之四: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矛盾
四、路径选择: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行政管理权分离
(一)前提上:修改现行法律,做好有法可依
(二)纵向上:明确司法行政权属于中央事权
(三)横向上:明确审判权与司法行政管理权应“适当”分离
(四)操作上:科学设计省级统管背景下司法行政管理权的改革
结语:满怀信心的期待
相马与赛马:中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实证研究
一、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文本与实践
(一)准入门槛与隐形门槛:资质要素的文本与实践
(二)笼统规定与多元操作:程序要素的文本与实践
二、“相马”与“赛马”: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两种模式
(一)“相马”与“赛马”:资质要素的差异
(二)“相马”与“赛马”:程序要素的差异
三、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模式成因的新制度主义分析
(一)初任法官选任机制是法院对制度环境适应的结果
(二)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发生了“同形”
(三)在制度环境的冲突中法院诉诸“脱耦”的策略
四、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旧问题与新问题
(一)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旧问题
(二)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新问题
(三)新问题的成因分析——地方试点主义的视角
结 语
司法权中央事权化:法理内涵与政法语境的混同
一、司法权中央事权化是对其法理内涵与政法语境地位的混同
二、司法权中央事权化混同了司法事权与司法职权
三、司法权中央事权化不能有效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
四、中央事权化不能有效解决司法行政化问题
关于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多元化的路径思考与制度构建
一、改革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的困境探思
(一)改革现行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法律信仰
(二)改革现行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有利于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
二、改革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一)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期冀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易于并轨转化职业身份
(三)从外部选任检察官有着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改革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的路径构设
(一)有限度地逐步选任外部优秀法律人才担任检察官
(二)积极探索在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框架下遴选优秀法律人才担任检察官
(三)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多元化、双向性的职业互动交流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