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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法学文存》

编 者 序

员额制与司法改革实证研讨会胜利召开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立场实证分析——兼议以科学方法对待司法改革之必要性

一、科学对待(中基层)司法人员的改革立场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本研究的背景、方法与数据

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理念与现实困境

四、检察人员对本轮分类管理改革举措的认识

(一)对主要改革举措的基本立场

(二)立场的差异性及其关联因素

五、实证分析的总结与启示

(一)检察人员针对分类管理改革的立场

(二)优化分类管理改革的思路调整:“开源”与“分流”并重

(三)司法改革的方法论启示:通过科学方法来凝聚改革共识

检察官职业幸福感调查报告

一、样本总体情况

二、职业幸福感总体情况

(一)女检察官幸福感更高

(二)50岁以上的检察官幸福度最高

(三)最高检察院及地市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幸福度高

(四)工作年限越长幸福感越强

(五)助检员的幸福感最差(不满指数最高)

(六)有子女检察官更幸福

(七)学历与不满指数、理想指数成正比

(八)行政级别越高幸福感越强

(九)公诉、侦监、自侦部门的检察官幸福感最差

(十)经常加班的检察官幸福感最差

(十一)检察官收入水平制约了检察官的幸福体验

三、检察官们为什么不幸福

(一)薪酬、晋升空间是制约检察官幸福感的两大关键因素

(二)女检察官更看重休假培训机会、男检察官则更重视晋升奖励的公平性

(三)中老年检察官重视工作环境,年轻检察官更重视提升自己能力的机会

(四)基层检察官感觉职业风险高,省级院检察官感觉晋升机制缺乏公平性

(五)年轻检察官最需要提升职业荣誉感,检察骨干最需要晋升的公平性

(六)没有孩子的检察官反而更重视休假培训机会

(七)副科以下被办案压力困扰,正科以上则对晋升机制公平性以及休假培训机会感受最深,处级以上抱怨非业务事项占用过多时间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组织研究——以职务犯罪为关注点

一、“办案组织”概念探析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组织的具体形式

(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组织内的检察官以独任为原则,两名以上共同办案为例外

(二)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组织内检察辅助人员原则上应为司法警察

(三)检察官助理应协助检察官进行侦查指挥工作

三、结 语

青海省员额制检察官体制改革试点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一、顶层设计:政策性与规范性

(一)制度表现

(二)现实弊病

(三)对策建议

二、入额人选:照顾老人与吸纳新人

(一)制度表现

(二)现实弊病

(三)对策建议

三、入额比率:绝对红线与相对红线

(一)制度表现

(二)现实弊病

(三)对策建议

四、面试考察:综合素质与法律素养

(一)制度表现

(二)现实弊病

(三)对策建议

五、检察官学历:非正规学历与正规学历

(一)制度表现

(二)现实弊病

(三)对策建议

六、未入额人员待遇:严格执行文件与准用其他文件

(一)制度表现

(二)现实弊病

(三)对策建议

法官员额制改革

员额制与法官身份塑造

一、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标

(一)“三化”目标的宏观设定

(二)法官员额制的目标重置

二、法官员额制的“行政化”情境

(一)法官职业“行政化”的制度情境

(二)强化法官身份认同的改革模式

三、法官员额制的策略反思

结 语

铁打的“员额”流水的“官”——司改浪潮激荡下“法官自由转院”模式之构建

一、理念提出:关于法官自由转院模式的相关概述

(一)缘起:法官自由转院模式

(二)初衷:实现司法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限定:相对的“自由”与附条件的“转院”

二、应然之举:法官自由转院模式符合现实司法需求

(一)需裁汰者人数众多

(二)甘当“助理”者寥寥无几

(三)试点对法官造成心理压力

(四)“闭门选将”将浪费大量人才

三、价值功用:法官自由转院模式的优势所在

(一)节流:为法院系统节流人力资源

(二)开源:为落后省市集聚优质人才

(三)风控:规避改革推进潜在风险

(四)衡平:缩小法院区际人才差异

四、理论论证:法官自由转院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一)风险小,合乎相关法律规定

(二)成本低,无需额外培养投入

(三)易操作,不会平添过多负担

(四)起效快,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五、模型设计:“统一调配”和“个人申请”并行的“双核”模式

(一)驱动主体一: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自主调配

(二)驱动主体二:法官个人提交转院申请

结 语

论法官助理审判辅助机制的构建——以员额制改革路径下审判权运行为指向

一、员额制改革的审判权运行指向

(一)“法官+书记员”审判权运行模式

(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权运行模式

(三)审判权运行指向的多维分析

二、法官助理审判辅助机制的定位

(一)法官助理审判辅助机制的本土探索

(二)法官助理审判辅助机制的域外借鉴

(三)法官助理审判辅助机制的定位

三、以法官助理为核心的审判辅助机制构建

(一)主体构建

(二)职责构建

(三)“主体—职责”运行规则

员额制改革风险的防控与疏解

一、风险肇始:员额关系与目标困局

(一)员额关系的双重指向

(二)员额关系的目标困局

二、风险剖析:风险管理与因素控制

(一)PDCA风险管理体系的介入

(二)风险因素的发掘和控制

三、综合防控:员额制风险的体系化疏解

(一)宏观防控:系统化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

(二)微观防控:系统化风险防控的配套机制

(三)关联防控:与同期改革的互动关系

结 语

司法责任与案件权重

员额制下主审法官责任制探析

一、何为“主审法官责任制”

二、主审法官责任制对错案责任制的改进

(一)错案责任制简介(https://www.daowen.com)

(二)错案追究制度的弊端

(三)主审法官责任制对错案追究制的改进

三、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现实困扰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职业保障问题

(二)主审法官的选任、考核问题

(三)主审法官与审判长权力的重叠

四、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设想

(一)推行法官员额制

(二)确定科学的法官选任标准

(三)完善主审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四)建立科学的主审法官考核制度

(五)理顺主审法官与审判长的关系

五、结 语

论法院案件权重规则的构建及法官员额的确定

引 言

一、美国法院的应用模式

二、案件权重的基本概念及作用

三、美国法院制定案件权重规则的方法

(一)结构分类

(二)事件的发生频率

(三)司法耗费时间

(四)案件权重的计算

四、国内案件权重规则的运用现状

(一)上海法院关于案件权重研究情况

(二)北京法院关于案件权重研究情况

五、制定我国人民法院案件权重规则的方法思考

(一)确定衡量法官工作量的依据

(二)确定司法耗费时间的数据收集方式

(三)确定案件类型的分类

(四)确定案件事件的分类

(五)计算原始权重

(六)应用德尔菲法并计算相对权重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的责任法制化与相对性独立——以司法改革之独立行使检察权为视角

一、引 言

二、检委会制度本土资源优势及现状

(一)历史沿革

(二)现状与不足

三、外国检察官制度之有益启示

(一)强化检察一体

(二)强化检察官独立

(三)强化检察权的公开

四、我国检察官制度之实践探索

(一)组织模式

(二)职权配置

(三)监督制约

(四)职业保障

五、总结与展望——责任与独立的价值统一

员额制改革视野下基层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重构——以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原则的适用为视角

一、当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模式之评价

(一)现行办案的三级审批制——行政审批制的模仿

(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先天弱质的探索

(三)正在试点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适应性有待验证的改革

(四)小结

二、影响基层侦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因素

(一)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原则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不同要求

(二)基层与部门的特点决定了办案责任制模式不宜“一刀切”

三、基层侦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路径选择

(一)“一人承办、二级审批”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的构建设想

(二)“一人承办、二级审批”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的正当性与可行性

(三)“一人承办、二级审批”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的制度优势

四、相关配套制度设计

(一)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制度层面应对的具体设计

五、结 语

“司法产品”的阈值:法官合理办案量的实证测算

一、重新审视:传统测算方法的缺失

二、实证建构:“大数据+系统论+区间估计法”的测算演练

(一)框架:系统论理念下的“大数据”应用

(二)体系:社会统计学中的“区间估计”方法

(三)实例:以F省某法院数据为样本

(四)分析:阈值结论说明及验证

(五)推广:测算方法的精度延伸

三、革故鼎新:对症下药突破“案多人少”桎梏

(一)缓解“人力稀缺”压力——强化类型化与专业化升级

(二)打破“时间稀缺”魔咒——纯化法官职能和提升信息利用率

(三)平衡“资源稀缺”状态——寻求司法资源最优配置

(四)重新审视“案多人少”的主观评价

结 语

司法行政管理

历史与未来:司法行政管理与省级统管

一、历史渊源:司法行政管理权与省级统管的历史发展

(一)缘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省级统管与司法行政管理权

(二)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的省级统管与司法行政管理权

(三)转折:改革开放时期至司法改革前夕的省级统管与司法行政管理权

(四)探索:司法改革试点中的省级统管与司法行政管理权

二、深入认知:省级统管与司法行政管理权分离改革的实践样态

(一)内容上:省级统管主要体现在人、财、物方面

(二)性质上:司法行政管理权属于行政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缓冲带”和“结合部”

(三)关系上:司法行政管理权与省级统管改革紧密联系

三、现实困境:实行省级统管面临的四大矛盾

(一)矛盾之一:有法可依与无法可依之间的矛盾

(二)矛盾之二:省级统管改革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三)矛盾之三:司法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矛盾

(四)矛盾之四: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矛盾

四、路径选择: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行政管理权分离

(一)前提上:修改现行法律,做好有法可依

(二)纵向上:明确司法行政权属于中央事权

(三)横向上:明确审判权与司法行政管理权应“适当”分离

(四)操作上:科学设计省级统管背景下司法行政管理权的改革

结语:满怀信心的期待

相马与赛马:中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实证研究

一、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文本与实践

(一)准入门槛与隐形门槛:资质要素的文本与实践

(二)笼统规定与多元操作:程序要素的文本与实践

二、“相马”与“赛马”: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两种模式

(一)“相马”与“赛马”:资质要素的差异

(二)“相马”与“赛马”:程序要素的差异

三、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模式成因的新制度主义分析

(一)初任法官选任机制是法院对制度环境适应的结果

(二)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发生了“同形”

(三)在制度环境的冲突中法院诉诸“脱耦”的策略

四、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旧问题与新问题

(一)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旧问题

(二)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新问题

(三)新问题的成因分析——地方试点主义的视角

结 语

司法权中央事权化:法理内涵与政法语境的混同

一、司法权中央事权化是对其法理内涵与政法语境地位的混同

二、司法权中央事权化混同了司法事权与司法职权

三、司法权中央事权化不能有效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

四、中央事权化不能有效解决司法行政化问题

关于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多元化的路径思考与制度构建

一、改革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的困境探思

(一)改革现行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法律信仰

(二)改革现行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有利于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

二、改革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一)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期冀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易于并轨转化职业身份

(三)从外部选任检察官有着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改革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的路径构设

(一)有限度地逐步选任外部优秀法律人才担任检察官

(二)积极探索在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框架下遴选优秀法律人才担任检察官

(三)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多元化、双向性的职业互动交流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