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门槛与隐形门槛:资质要素的文本与实践

(一)准入门槛与隐形门槛:资质要素的文本与实践

2001年修订的《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对法官的任职资质做了一般性的规定。[6]随后第十二条第一款又对初任法官的资质进行了补充说明,增加了“德才兼备”和“司法考试”。[7]通常而言,国籍、年龄、拥护宪法等条件不会成为候选人的“羁绊”,“德才兼备”也缺乏量化评价的指标,真正起到准入门槛作用的无外乎资格考试、学历和任职年限三大硬指标。有关这三大准入门槛的论述已然汗牛充栋,笔者不再赘述。

实践中,我国初任法官选任的资质要求却不同程度高于准入门槛所划定的最低标准。笔者认为,那些在法律文本之外切实发生作用的,对初任法官选任结果产生一定影响的资质都可被统称为隐性资质。一般而言,业务能力、政治素质、领导评价、人缘、沟通协调能力和行政管理能力是初任法官选任重要的隐性资质。[8]为了考察隐性资质对初任法官选任的影响,笔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将数据整理为表1。[9]

表1 初任法官应当具有的资质和最为重要的资质

图示

1.业务能力

业务能力是晋升助理审判员的隐性资质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当被问及助理审判员应当具有什么样的资质时,88.4%的法官选择了“业务能力”。表1的数据进一步显示,有58.5%的法院工作人员把“业务能力”视为影响初任法官选任成败的关键。何谓业务能力高?法院内部人士的共识是司法考试与业务能力不能画等号。一般而言,业务能力强应该是审判效率、审判质量、社会效果、文书质量、庭审水平、办疑难案件水平、调研能力等方面综合表现优异。

2.政治素质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政治素质是初任法官选任最为关键的因素——“人民司法决不可掌握在不可信赖的人手里”。[10]尽管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推进,政治素质在初任法官选任中的重要性已然下降。[11]然而,仍有17.4%的法院工作人员认为政治素质才是当前选任初任法官的最为重要的资质。最初政治素质可能被简化为是否为中共党员。但它在近年选任过程中被逐渐泛化理解且内涵高度不确定。[12]C市中院政治处副主任C对该资质做了相关的把握:“具体而言还是要落实到办案中来,办案的时候法官要有大局思想,不能太激进,要看办案的政治效果,要服务于党政的大局。”(https://www.daowen.com)

3.领导评价

领导评价是主观色彩很强的指标,它甚至受个人偏好的影响。[13]约有16%的受访者选择领导评价是初任法官选任最为关键的资质。领导评价对选任助理审判员的影响程度大小取决于选任程序的设计。这一点将在后文详述。

4.人缘

人缘主要是指同一般同事之间的关系。人缘并非是初任法官遴选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隐形门槛。只有23.2%的受访者认为初任法官应该有良好的人缘,并且也只有4%左右的受访者认为人缘可能左右初任法官选任的结果。用有些法官的话来说就是“差一点没关系”,只要不差到“令人发指”。

5.沟通协调能力

协调沟通能力不足似乎也是我国法官被批评较多的方面,[14]它是一个内涵很广的概念,但在法院中却通常特指与当事人沟通的能力,进而言之实际上是案结事了的重要依托。虽然,有45.5%的受访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初任法官应当具有这一资质,但问卷结果同样表明,该资质并没有成为助理审判员任用时的决定因素。

6.行政管理能力

助理审判员工作的核心是处理法律方面的事务,平时很少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因此在助理审判员选任中,行政管理能力是所占比重最小的一个资质,受访法院工作人员几乎没有人认为其会对初任法官选任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当然,晋升庭长和院长则另当别论。这一点下文也会有所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