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官身份认同的改革模式

(二)强化法官身份认同的改革模式

法官的身份认同是通过审判实践活动赋予的。然而,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的关联使得法官对自身的职业憧憬发生了“行政化”的错位。为了重塑法官的职业性,强化其独立性,在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实践中出现了多种应对策略与模式,以解决法官员额制下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之间的矛盾关系,从而确立起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法官职业理念。其中,在作者看来,较为典型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员额制中强调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相分离模式,另一种则强调行政事务对审判事务的兼顾模式。

就第一种所谓的分离模式而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至2012年间尝试推进的审判长员额制可作为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为了推进法官员额制,赋予审判长相对完整的审判职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酝酿过一场独立审判改革。2010年,在原初的改革方案中,计划先对现有法官资格的人员进行分流,不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可以主动选择非审判岗位,在剩余有意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中进行遴选,由独立的审判长委员会选出25名法官赋予审判长的特殊职位,庭长和副庭长的职位由副院长兼任、不再单独设置,审判长在法院审判活动中居于中心地位,其他法官从旁协助,不仅享有更多的尊荣感,也同时享受超规格的经济待遇。这种审判长员额制的改革思路即是让法官完全脱离行政,全心回归审判事务。但是,在2012年的现实方案中,这一模式却没有能够很好地付诸实践。在最后确定的改革方案中,实际选出的35名审判长中有26人是庭长或副庭长,并且保留了审判长作为庭长、副庭长的岗位和行政级别,经济待遇也就保持相应变化。[33]尽管如此,该项改革方案还是确立了“以庭长为核心的事务管理模式和以审判长为核心的审判组织模式”,即“庭长负责管事务,审判长负责管案件”。[34]这种模式尝试对法院行政人员和审判人员进行“质”的划分,区分二者工作任务的内容和属性,但是其中的困难在于在现有法官法和法官等级制度确立的体制下,既不能剥夺庭长们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权利,也无法让庭长们主动放弃用审判经历换来的行政级别。(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种所谓的兼顾模式,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用以缓和法院业务领导在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之间的精力冲突,在法院业务领导进入法官员额制的同时,提出审判任务的具体要求,从而强化审判事务在法院司法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在此,以海南省司法改革实践方案为例,可见一斑。按照海南省高院的要求,“除各级法院院长外,所有法官必须办案”,其中担任法院领导职务和在综合部门工作的法官年办案数需要比照上一年度本级法院法官人均办案数,达到一定的比率标准。例如,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办案数应达到10%,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和其他领导以及综合部门法官、中级法院副院长办案数应达20%,省高院业务庭庭长、中级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及其他院领导办案数应达40%,其他审判人员不得低于本部门法官年办案数的平均数。[35]此种模式尝试通过对从事审判活动“量”的划分来区别对待司法行政人员与审判人员。该模式的优势在于以较小的利益波动使得法官们对“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职业特征有所认知,但是并不在根本上对司法活动“行政化倾向”产生显著的触动,甚至这种“案数指标的量化分配”更进一步地强化了审判人员对从事司法行政领导工作的追求,反而对“行政化倾向”有所加剧。

综合比较以上两种模式,我们可以发现,受制于法官等级序列与行政职务序列的交叉混同,一时之间确实难以直接采用分离模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来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应该停留在兼顾模式之上。分离模式尽管在当下改革中难以实践,但是却代表了通过确立法官身份从而塑造法官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去行政化”方向与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