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探索:司法改革试点中的省级统管与司法
行政
管理权
随着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陆续召开,省级统管改革和司法行政管理权分离成为了当前司法改革关注的热点。同时,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在全国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吉林、广东、湖北、青海、海南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2015年,中央进一步扩大试点,试点地方扩展至云南、重庆等14个省(市)。期间,各种会议或者各种文件纷纷涉及省级统管改革与司法行政管理权分离(见表1)。
表1 涉及省级统管改革与司法行政管理权分离的若干重要文件和举措

透过对司法行政管理权与省级统管的历史考察,我们不难发现,省级统管与地方分治、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分离与合并出现了反反复复、来来回回的重复。从当前的省级统管与司法行政管理权来看,“可以看出一条隐隐约约的主线,朝着一个更强调专业分工、更讲效率、也许更公正但显然是更为独立的法院制度发展”[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