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构建
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在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助理是经本院院长任命,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的人员,在本院审判业务部门或审判辅助部门[9]履行相应职责。根据法官助理的职务来源、管理依据和职业性质,可将法官助理划分公务员编制、聘用制和实习制法官助理三类。
1.公务员编制法官助理
公务员编制法官助理是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任职期限届满后可通过入额遴选转任法官的审判辅助人员。主要有四种产生模式:一是将未进入员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转任为法官助理;二是将已经接受初任法官培训但尚未任命为法官助理的预备法官转任为法官助理;三是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编书记员转任为法官助理;四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法官助理。从试点运行情况看,第一种人员可称为“限权法官”,通常具有较强的审判业务能力,可以在过渡期内发挥经验优势,协助入额法官审理民事小额诉讼、刑事速裁等简易类型化案件,消化绝大部分简易程序案件,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同时,可以将法官助理岗位作为“限权法官”进入员额、成长为“全权法官”的过渡阶段。第二种和第三种人员是从高等院校直接招录的大学毕业生,入职后从事类似于书记员的事务性工作。参加预备法官培训后,一些预备法官会分担法官的审判权,具有担任法官助理的知识基础和实践基础,可以直接转任为法官助理。第四种人员,按照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通过公务员考试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发挥编制效能。由于法官员额的有限性,可以预见到在本次司法改革后,未来通过法官助理遴选成为入额法官的比例会非常低,因此公务员编制法官助理不能仅以培养为预备法官作为唯一导向,还通过建立单独职务序列,使法官助理不仅可以遴选成为法官,也可以在序列内晋升,或者转任司法行政岗位,理顺职业上升通道,保证法官助理的队伍稳定。
2.聘用制法官助理(https://www.daowen.com)
聘用制法官助理是按照聘任制人员进行管理,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招录并履行特定法官助理职责的审判辅助人员。现代公共管理理论主张要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政府雇员”的概念。政府雇员不占用公务员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完全按契约化管理,只从事某项专业性工作。[10]从域外经验看,英美等国法院的辅助人员有大量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政府雇员,甚至有些是法官个人聘用人员。实践中,可以参考聘用制书记员的招录模式进行培养和招录。比如,广州于2016年初启动了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招录工作,结合近五年案件增长幅度,法官人均办案数量,以及员额制改革后新型审判团队对法官助理的需求,按照“1(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的比例招录聘用制法官助理补充人员不足。聘用制法官助理可以协助法官组织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办理保全、鉴定等程序性审判事务,实行单独职务序列,职务层次分为初级法官助理、中级法官助理、高级法官助理,每个职务层次包含3个级别,共9级,形成“九级三等”的职务序列体系。此外,还可以在职级晋升和招录方式上进一步探索,如聘用制法官助理达到一定等级后可以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转任公务员编制法官助理,畅通晋升公务员路径,使工作能力突出的聘用制法官助理也有机会成为法官;再如研究多元化招录方式,通过与劳动派遣公司、招聘网站和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合作,形成常态化的人员招录机制,对空缺的岗位及时招录补充,避免统一招录次数的限制,降低人员不能及时补充对审判工作的消极影响。
3.实习制法官助理
实习制法官助理是按照实习人员进行管理,实习期内持续履行特定法官助理职责的审判辅助人员。法院从学校中招录实习生辅助审判工作的历史由来已久,一些发达国家的法院甚至将实习经历作为法科生进入法律职业的必备经历。在日本,司法考试合格者,要到司法研修所、检察厅、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实习期间是2年,然后再经过最后一次考试,合格者(一般为最初参加考试人员的3%)便可被授予法官资格。在美国,实习生主要协助法官查阅卷宗,根据起诉书和答辩状中的请求和反驳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给法官提供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要点的备忘录;为法官草拟法律意见书,编辑、校对判决和裁定。201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的通知,为法院使用实习生担任实习制法官助理提供了政策依据。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接收法律院校学生实习。参加实习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法院应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指导老师;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担任实习制法官助理或实习制书记员,在指导老师帮助下参与案件审理、案件记录、起草法律文书以及专题调研等辅助工作,实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同聘任制辅助人员相比,参加实习的法官助理大多数已经完成了系统的法律学习,有助于更快地掌握法律辅助工作的要求,协助法官完成整卷、送达、归档、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性工作。法律实习生的招收不受编制、员额、时间、次数的限制,各级法院都可以随时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和办公条件招收一定数量的实习生辅助法官工作。由于实习期间较短,实习制法官助理需要与高校学生培养机制相结合,构建特有的法官助理培养机制:一是实习时间上,使实习制法官助理的工作时间与高校的课程培养计划相匹配;二是培养方式上,强化入职前的培训力度,确保实习制法官助理入职后可以较快胜任工作内容;三是制度建设上,明晰实习制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能、法律身份、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规定,探索将实习制度与司法考试改革相互衔接,将实习制法官助理经历作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必要经历,形成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