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多元化、双向性的职业互动交流任职
早在201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首次拿出20个检察官职位面向社会优秀法律人才进行公开选拔,将公务员考试和检察官招考合二为一,最终有5名来自法院、司法行政、人大机关的人员入选;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面向全国公开选拔5名高层次审判人才,共有195名专家学者、律师、党政机关人员参加选拔,其中律师占到报名总人数的38%,专家学者占39%,最终胜出的5名高层次审判人员中有1名为资深律师,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部体制框架外突破选任法官、检察官的身份瓶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都是从基层遴选优秀人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从“两高”层面易于解决人员身份限制问题,在人员编制上也有充分自主性。如何解决省级和省以下检察机关从体制外选任检察官的问题,事实上对照2008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规定》第24条关于“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依法任命后,方可办理任职手续;未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按规定进行登记。未被依法任命的,不得进行公务员登记”的精神,可理解为已经在政策上允许体制外的人员通过公开选拔获得公务员资格。因此,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可逐步加大从体制外选任检察官的比例,力争从五年至十年左右的时间,使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从体制外选任优秀法律人才担任检察官的比例占到当年遴选检察官总人数的30%,从机关事业单位等体制内选任检察官的比例占到总人数的30%,从检察机关参加职前培训结业的预备检察官中遴选的比例占到40%。当然这一改革目标的最终实现,还有赖于国家法治进程的深入全面推进,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机制的进一步严格,一体化司法官员职前培训机制的建立等诸多因素。唯有如此,从律师或其他社会法律从业人员中选拔优秀人员担任检察官才能扫除各种阻力和障碍。
综上,未来可以预见的理想法治图景是,我国建立起具有相当规模的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群体,群体之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人员等成员基于统一从业年功或资历可以实现职业互换和人才交流。
【注释】
[1]诸葛旸:广西桂林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郭立新:《检察官的职业特点》,载《检察日报》2003年3月2日。(https://www.daowen.com)
[3]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语,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17页。
[4]李步云:《我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回眸与展望》,载《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年第8期。
[5]罗东川:《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之急》,载《法制日报》2015年2月11日第10版。
[6]贺卫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困难》,载张文显、信春鹰、孙谦主编《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31页。
[7]按照《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规定》,拟任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二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市(地)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八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其工作经历和法律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具有五年法律工作经历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