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制定案件权重规则的方法

三、美国法院制定案件权重规则的方法

美国联邦法院早在1946年便开始聘用技术人员设定不同类型案件的权重规则,现在正适用的案件权重规则是2004年由联邦司法中心在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的帮助下开发设置的,其案件权重规则所依照设立的文件是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的《2003—2004联邦地区法院案件权值研究》报告,主要以事件为基础对案件权重进行设置。[4]各州法院的案件权重规则总体上与联邦法院一致,大部分州的案件权重规则是在国家州法院中心(NCSC)的帮助下建立起来,与联邦法院的案件权重规则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形成案件权重值的方法不同。联邦法院是以案件的事件为基础,将案件分为各个事件,从而估算其总体的平均时间。而州法院是以案件的司法时间为基础,通过跟踪法官及准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估算每个案件所耗费的司法时间。由于美国联邦法院的权重规则,是在各州法院的案件权重设定方法的基础上进行改良得出的,因此本文介绍美国法院的案件权重规则,主要是介绍联邦法院的案件权重规则。(https://www.daowen.com)

美国联邦法院以事件为基础对案件权重进行设置,设计人员采用三种类型的信息进行计算:一是结构分类,二是事件的发生频率,三是司法耗费的时间。工作人员获得所需的信息,是从法院提交给美国行政管理局的标准统计报表、地方法院诉讼事件表数据库抽取的数据、有经验的地方法官的共识和一致判断中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