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表现

(一)制度表现

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推进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应从严掌握员额,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为落实上述文件精神,《青海工作方案》规定:“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服务半径、自然环境、案件数量,考虑现有编制数量、人员和配备‘双语’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等情况,以及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安排85%的人员投入办案一线,实行3—5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实现法官和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编制总数的39%、46%、15%的员额制目标。”同时,《青海省检察官指导意见》就“三级检察院员额配置比例”规定,省院、市州院、基层院检察官、检察官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配置比例原则上分别为30%、45%、25%;34%、46%、20%;42%、46%、12%。其中,基层院检察官员 额 的配置采用比例制为主、定额制为辅的方式确定。检察人员编制数在30名以上的基层院按照比例确定,编制数在30名(含本数)以下的基层院按照定额制确定;30名(含本数)以下,20名以上的基层院检察官定额10名,20名(含本数)以下的基层院检察官定额8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