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的目标重置
尽管“三化”被作为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标,但是我国提出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则远远早于“三化”目标的提出。并且,在没有明确设定“三化”目标的时候,法官员额制早已预置了与“三化”相统一的改革目标。
1999年,在“一五改革纲要”制定并设定法官员额制改革目标之初,就提出了专业化的目标,提出要“造就一支体现专业化要求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从根本上解决法官不搞审判和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16]改革纲要在草拟过程中,曾对审判部门人员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比例有所确定,但最终没能出现在定稿之中,官方的解释是因为“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而且各级人民法院由于内设机构不同,审判和行政人员的比例差别较大,在未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情况下,难以科学地确定比例”。[17]2002年7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道出了法官员额制的初衷,指出“只有对法官定额,才能够将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把现有法官中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担当行使审判权力的重任”,“吸纳优秀人才,淘汰不合格人员,进一步优化法官队伍”,[18]算是对专业化法官队伍的重申。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强调“不断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又一次明确提出要“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19]至此,法官员额制的目标都是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目标一体的,都是试图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高法官素质与司法能力。
尽管目标一致,但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与法官员额制的改革进程却不同步。2003年,由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在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了“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就此阻断了“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升通道,迈开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第一步。2004年至今所践行的法官助理制度,尝试将审判人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开管理,构成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第二步。[20]然而,法官员额制的改革进程却长期停滞。在很多人看来,改革之所以停滞不前是因为员额制要消弱或回收部分群体的既有利益,改革的阻力和困难较大。但是,在作者看来,原因却不尽如此。正如2002年当时的说法,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解决任务和力量矛盾的出路主要在于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21]然而,作者认为法官员额制并不能直接发挥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功能。因为,作为一种准入机制,法官员额制只能在既有的人员质量范围内进行筛选,却不能直接提升人员素质。所以,在当时法院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形下,法官员额制的实施无法保证在人员减量的基础上仍然能够保持甚至提升司法活动效率,因而也就难以获得付诸改革实践的理由,只有在法官队伍素质普遍提高的今天,法官员额制的实践才能满足司法效率的要求。或者用数字来说,在2002年,近21万名法官处理592万余件案件,[22]到了2014年,19.6万余名法官处理1 565万件案件。[23]由此可见,法官员额制在当下得以实践也正因为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大幅提高所致。因此,在作者看来,法官员额制无法作为“专业化”与“职业化”的途径,而只能顺应“专业化”与“职业化”的结果。结合员额制的改革目标进一步而言,尽管“三化”目标为包括法官员额制在内的此轮司法改革提供了宏观指引,但是却并不能实际指引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具体制度设计的方向。(https://www.daowen.com)
事实上,法官员额制的真正目标不应当局限于准入机制对法官素质的筛选和对司法能力的提升,而在于员额身份机制对法官积极性的调动和对司法活力的激励。当然,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者并非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这种对于法官员额制的认知与定位已经在现有的改革规划中有所体现。正因如此,2005年以后,法官员额制被赋予了一些附属的能效,其制度改革的策略也发生了细微的变化。2005年10月,《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要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法官待遇”。[24]2009年3月,《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要在法官员额制的基础上,“完善人民法院编制与职务序列制度”,“适当提高基层人民法庭法官职级”,“改革和完善法官工资福利和任职保障制度”。[25]2015年2月,《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要通过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26]不管是提高待遇、调整职级还是挽留优质人才,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法官员额制仍旧处于酝酿期,相关提法还停留在口号和理念层面而没有得到实践,但是法官员额制的实践策略显然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劣项淘汰的减量改革转向为优项鼓励的增量改革。在当下法官员额制已经步入实践层面时,如果我们仍然仅仅停留在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宏观层面,而不考虑制度建设的具体策略,那么便无异于主动放弃了改革的机会。
因此,作者认为,在历经15年司法改革的今天,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实践要从传统“三化”对人员素质与司法效率的目标中解放出来,将对人员身份和司法权威的追求作为进一步改革实践的方向。法官员额制改革不在于获得一个高业务素质的工作团队,而在于获得一个高身份认同的职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