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表现
2026年01月27日
(一)制度表现
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建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始于中共中央的政策主张,并一级一级层级细化并落实。在中央层面上,至少有如下三个政策性文件:其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指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其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贯彻实施分工方案》(中办发[2014]24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2]其三,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层面上,至少有如下两个政策性文件:其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检察院试点方案》);[4]其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检察院指导意见》)。[5]在试点青海省层面上,至少有如下两个政策性文件:其一,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青办发[2014]39号,以下简称《青海工作方案》;[6]其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青海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青检发[2015]8号,以下简称《青海检察院指导意见》。[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