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与法官身份塑造
丰 霏[1]
摘 要:早在1999年“一五改革纲要”制定之初,法官员额制就被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十五年的改革酝酿催生了当下的制度实践。法官员额制从提出到实践的历程中,其改革目标已经发生变化,尽管我们仍然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作为指引,但是,当下法官员额制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已经从原初提高法官职业素质转变为确立法官职业身份。在实践中,法官员额制所要破除的应当是法官职业“行政化”的制度情境。然而,当前的以提升法官职业待遇为落脚点的实施策略却并不能够达至“去行政化”的改革目标,未来法官员额制的深入推进需要慎用经济待遇的诱惑力,而直面法官职业身份的塑造问题,并妥善处理实践中法官员额的稀缺性与开放性、法官身份的终身性与流动性的矛盾。(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 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去行政化
在中国司法改革的语境中,法官员额制并不是一个新鲜的命题,早在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明确提出要“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并且计划“选择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部分法院进行法官定编工作的试点”,“在总结试点法院经验、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01年向中央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法官编制的具体方案”。[2]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进行修订的时候,也特意在附则中增设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从而确立了法官员额制的合法性基础。但是,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法官员额制的践行之路却格外漫长,以至于在“一五改革纲要”出台七年之后的2006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蒋惠岭法官也要发问为何“唯有法官员额制,在法官法修改5年之后仍在调研、试点阶段”,感慨“法官员额制之难”,[3]并且时下当法官员额制成为改革实践之焦点的时候,中国的法治建设恍然之间又过了9年。尽管放眼人类法治进步的历程,可以说这前后15年的历程仅是一霎,无足挂齿,但是放在中国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30余年之路的背景下,这相伴而度的15年却是日新月异,不可谓之短。15年前设立改革目标时的具体情境自然难再依旧,若是简单地将当下法官员额制改革当成是“一五改革纲要”的兑现,那么则仿若拿着一张“旧船票”试图登上司法改革的“忒修斯之船”,犯下了“刻舟求剑”的错误。法官员额制中的比例问题在改革的操作层面上固然重要,但决不至于使我们耗费15年的时间去求得一个编制法官员额的计量公式和具体数字。[4]所以,对法官员额制的评断重点并不在于比例的多少,而在于审视这一制度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司法改革的既定目标,又在哪些方面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潜置了改革路径。因此,在新形势下重新审视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历程及其目标,将当下的法官员额制实践作为起点而非终点进行理论前瞻,才是一种有诚意的改革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