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旧问题

(一)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旧问题

毋庸讳言,现阶段学界对我国法官选任机制的批评可谓车载斗量。批判的核心集中在资质标准要求过低、选任程序笼统且行政化、选任结果深受地方党政的控制等方面。[33]学者们确实洞见了中国法官选任机制中的顽疾,但若仅从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实践来看,这种批评可能并不完全恰当。(https://www.daowen.com)

首先,无论是“相马”抑或是“赛马”,业务能力都被认为是初任法官最为重要的资质。建国后占据核心地位的政治素质已在初任法官的选任中日渐式微。[34]其次,“赛马模式”中所呈现出来通过专业考试、庭审技能和判决书撰写大赛等形式测试候选人的专业素质,通过演讲进行民主测评的诸多改革已经使得初任法官选任越发不同于一般公务员选任。最后,无论是“赛马”抑或是“相马”,地方党政(包含政法委)和组织部门基本都是缺位的或者“不在意的”。如果说法院院长选任还深受地方党政影响的话,初任法官的选任早已率先实现完全由法院系统“自决”了。更为重要的是,在“赛马模式”之中,随着公开竞赛和量化排名的引入,法院领导对初任法官的决定权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以至于采用该模式的A市中院,只有12.7%的受访者认为领导评价会成为选任的关键因素(表2)。因此,学界现阶段对法官选任机制整体的批评可能适用于法官再任或者院长选任,但却似乎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初任法官选任的场域之中。也就是说,这些流行了十余年的“问题”很可能不仅是旧问题,还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并非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在当前所需要面对的真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