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小,合乎相关法律规定

(一)风险小,合乎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现有的各级法官虽被分为十二级,分属四级法院,但所行使的都是国家审判权。与之相对应的是,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21]故而,实行法官自由转会制度后,即便法官是从A省调至B省,其所行使的依然是国家的审判权。法官在不同法院之间的流动,既不改变法官本来的身份,也不改变其所行使的权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