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结 语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司法改革的推进,建立省级统管的初任法官选任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在已经获知的上海、广东、湖北、吉林、青海和海南六省提交的方案来看,由省政法委或者省高院牵头的统一遴选模式统一似乎是未来法官选任机制的必由之路。[46]考虑到竞争上岗这一命题所受到的普遍认可,以及目前诟病颇多的法官队伍规模,未来法官选任机制将很可能走一种“赛马模式”——通过竞赛/考试缩减法官队伍的规模。仅仅有此判断还不足够,司法改革成功的关键不仅依靠宏观的构建,更依赖细节的设定——有时后者更加重要。笔者认为要完善法官选任改革的细节构建必须回应以下几个系列的问题:

第一,如何在统一遴选的基础之上兼顾各地法院面临微观制度环境的差异?法院面临的微观制度环境决定了差异化的法官选任机制,并造成了地区之间法官资质的差异。此种现状是一种必然。那么省级统筹进行的“赛马模式”究竟是将所有候选人固定在一个“赛场”上进行?还是根据省域内的具体情况划分为若干不同“赛场”?如果选择统一的标准按照竞赛结果的排名择优录取,会不会加剧了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地区的法官断层?如果按照不同的地区划分为几个“赛场”,如何保障这种划分是合理的?或者说如何不会让法官的资质差异过大?

第二,如何保障竞争式选拔过程中竞赛内容的科学性?要明晰这个问题,其实必须先确认法官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资质,业务能力、政治素质、沟通协调能力、人缘,哪些才是法官需要具备的资质?哪些资质适合通过竞赛测度?以什么方式进行测度,考试、面试、笔试抑或是演讲?

第三,如何保障全省范围内竞争式选拔高效且低成本地运作?前文已经提及,“赛马模式”是一个高度耗费成本的机制。竞赛的内容越精细,耗费的时间越长和成本越大。更进一步,省政法委或者省高院是否具有这样的组织能力来运作这样的任务?它是否因为人员规模的扩张?

针对上述的追问,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未来我国法官选任机制应该采用“相马”与“赛马”模式的结合。一方面,要由选任委员会对候选人长期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并量化。目前已经广泛建立的法院内部案件系统能够提供基础数据,下一步改革需要构建的只是折算候选人历年业绩的框架与方法;另一方面,选任委员会还应当组织特定的考试和测评,对候选人的资质进行考察。两种模式的结合既避免了传统“相马模式”可能带来的暗箱操作,也避免了新兴“赛马模式”所产生的对竞赛的过度迷信及其负面影响。

第二,省级统筹选任的前提之下应该兼顾地方差异。如果完全不考虑地域差别,一步到位地在全国层面上实行统一的法官选任,其结果可能只会造成新制度主义视野中的“强制同形”,最终结果便是“脱耦”。笔者认为应当在“赛马模式”的基础之上将一个省域划分为3个法官选任区,分别进行法官选任。对于此种分类方式,司法系统应该不会陌生。[47]

第三,竞赛的内容应该以测试候选人的业务能力为核心,因此与业务能力测试无关的部分应该尽量删减从而提高选任的效率和精度。专业知识、庭审驾驭能力和法律文书撰写能力应当成为竞赛的核心内容。而诸如英语水平、速录能力无疑应该从竞赛中剔除。同时,在当前“赛马模式”中广泛存在的民主测评也应该剔除——它是对法官人缘的测度,与业务能力并无多大关联。

【注释】

[1]王禄生: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已发表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经修改增补后收入本书。

[2]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省级统一选任的法官任用模式。这相对于原有的分级选任的模式无疑是“伤筋动骨”的“大改”。

[3]“法官选任”具备两层含义:其一,法官初任,即不具有法官身份的人经一定程序被赋予法官(通常是助理审判员)的身份;其二,法官再任,即已经具备法官身份的人员在系统内部晋升到新的法官职务,如助理审判员晋升为审判员。

[4]在《法官法》的框架中,初任法官并不必然是助理审判员。根据相关规定,法院院长自动成为审判员,因此若在任命之前不具有法官身份,院长们的第一个法官身份就是审判员。

[5]为了遵从实证研究的伦理,样本法院及人员均采用编号。A市是S省省会所在,属于传统上的大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其城市GDP总量位列全国前十五;B市是一座以科技、卫生闻名的城市,城市规模中等,经济发展水平一般。在全国人均GDP排名中位居100至200之间;C市则是一座新兴的旅游城市,属于典型的小城市,人均GDP在全国城市中处在靠后的位置。除了样本城市的中级法院外(A市中院、B市中院和C市中院),笔者还兼顾了基层法院样本的代表性。在A市,笔者选择3个基层法院(a1、a2和a3),其中a1是高新区法院、a2是郊县基层法院(农业县)、a3则是市区基层法院。在B市中,笔者选择处于农业大县的b基层法院。最后,在C市中,笔者调研了位于主城区的c1基层法院和位于贫困山区的c2郊县基层法院。因此,样本法院一共涉及各具特点的3个中级法院和6个基层法院。在论文撰写过程中,笔者还就专门问题采访了沿海J省省会市J市中院的政治处法官。

[6]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二十三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7]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8]在特定的法院中,隐性资质还可能包括候选人的行政职级、英语水平和发表论文的能力,这一点在后文将会涉及。

[9]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是A、C两市中院审判业务庭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其中在A市中院发放问卷206份,C市中院发放问卷38份。受访者被要求在隐性资质中选出初任法官应当具备和最为重要的资质,“最为重要”意味着决定一个人能否被选任为初任法官的成败。

[10]陈瑞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11]仅仅是在初任法官选任过程中的重要性下降,在院长选任过程中仍然是至关重要的资质。

[12]A市中院审监庭庭长Y就讲述了一段佚事:“业务很好,但政治素质不行,在法院也不得行,当然看你这个政治素质如何理解。比如,上次我们那个办公室主任,打麻将,那一阵正好是在抓干部打麻将的事情,结果被记了处分,后来要提升他,报给组织部,组织部就看到这个处分了,这就是政治素质了,‘麻将干部’,组织部就给他否决了,说不忙提,搁一下。”

[13]A市中院审监庭庭长Y在访谈中还提到,同样是庭室的工作人员,她会更青睐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员,而不是军转干部。她戏言这是“同性相吸”(Y庭长也是科班出身)。

[14]参见夏克勤、胡媛:《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专业化改革思路》,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1期。

[15]参见“法(2002)163号”文件《关于加强任命法官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法政(2004)5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任法官审核工作的通知》。

[16]具体报道可参见杨宗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东莞日报》2013年1月22日;邵铭:《审判长负责制 还权于法官 佛山中院“自带干粮”式改革与中央司法改革精神悄然吻合》,载《南方都市报(佛山版)》2013年11月21日A05版;蓝水凤:《集美法院 人才培养显成效80后法官挑大梁》,载《厦门日报》2014年4月29日B07版;王杰:《法院:创新管理练内功》,载《宿迁日报》2013年12月6日B06版;张玉杰等:《风清气正助扬帆》,载《山东法制报》2013年11月29日第2版;何春晓:《三结合全参与 提能力练真功——福建厦门思明区法院“两评查”活动纪实》,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2月24日第2版。

[17]参见祁靓:《县法院凭实绩选任助理审判员》,载《建湖日报》2013年11月27日第2版;《永宁法院竞争性选任助理审判员》,载银川中院法院网http://yczy.nxfy.gov.cn/ycxwzx/ycdwjs/201405/t20140529_221741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7月14日。

[18]参见张旭良、胡冬阳:《青年干警培养的“金华模式”》,载浙江法院网http://www.zjcourt.cn/content/20130418000034/2013051300021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0月11日。

[19]参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选任办法》和《兴安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选任方案》。(https://www.daowen.com)

[20]赛马模式通过引入业务竞赛和民主测评,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院领导对于初任法官选任结果绝对的垄断,使得选任权力不同比例地分配到候选人同侪、庭室领导等主体手中。同时,“赛马模式”运作需要依托大量的客观量化标准。最终候选人范围的确认依据得分的排名情况。这就使得法院领导在确定最终人选时受到一定客观量化指标的“羁绊”。院领导不可能总是公然选择那种在考试中成绩较低的人。

[21]参见于迪、王艳英:《菏泽中级法院推行助审员差额竞职制度》,中国日报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2-11-09/content_746708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7月14日。

[22]John W.Meyer and Brian Rowan.Institutionalized Organizations:Formal Structure as Myth and Ceremony[J].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77(2).

[23]法院系统内部定位(中观制度环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选任机制的走向。比如对于庭长的定位可能就是一个庭室的管理者,因此在调研中,只有17.6%的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庭长选任最关键的资质是业务能力。但却有31.3%的认为庭长选任的最关键资质是行政管理能力。

[24]王禄生:《对本土制度语境下法官职业化的回顾、反思与展望——以三十年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为分析样本》,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25]尚航标,田国双,李卫宁:《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与管理研究》,载《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26]参见[美]罗格尔·弗利南德、[美]罗德特·R·阿尔弗德:《把社会因素重新纳入研究之中:符号、实践与制度矛盾》,载[美]沃尔特·W·鲍威尔、[美]保罗·J·迪马吉奥主编:《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姚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52—285页。

[27]参见支振锋:《县官任法官,不是好主意》,载《法制日报》2013年9月25日第7版。

[28]这一点在左卫民教授的研究中也有体现,法院院长选任过程中,对于业务能力已经不甚强调,而对于政治素质、沟通协调和行政管理能力则极度强调。法院干警认为,院长不需要有多强的业务能力,最重要的是能够为法院争取到足够的人员和经费。参见左卫民:《中国法院院长角色的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

[29]参见王禄生:《地位与策略:大调解中的人民法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6期。

[30]当然,还有学者将“强制同形”细分为“权威方式的强制输入”(authority)和“压迫方式的强制输入”(coercive power),并指出前者的同形效果会比后者更具稳定性。参见[美]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理论剖析》,载[美]沃尔特·W·鲍威尔、[美]保罗·J·迪马吉奥主编:《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姚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89页。

[31]参见Calvin Morrill and Cindy McKee,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Informal Social Control:Evidence from a Community Mediation Center.Social Problems,1993(4).

[32]参见[美]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理论剖析》,载[美]沃尔特·W·鲍威尔、[美]保罗·J·迪马吉奥主编:《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姚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93页。

[33]参见陈文兴、詹素娟:《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之再优化》,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孙建:《法官选人制度的构建》,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胡道才:《地方法院法官选任权由省级统管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7期。

[34]左卫民教授观察到,在法官任用方面存在两种理念:干部任用理念和司法职业遴选理念。现阶段,后者已经明显占了上风。参见左卫民:《中国法官任用机制:基于理念的初步评析》,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

[35]参见金晶:《创新初任法官选拔机制》,载《宝安日报》2012年6月20日第C6版。

[36]根据媒体报道整理而成。参见金晶:《创新初任法官选拔机制》,载《宝安日报》2012年6月20日第C6版;蓝水凤:《集美法院 人才培养显成效80后法官挑大梁》,载《厦门日报》2014年4月29日B07版;福田法院:《我院创新选任方式遴选20名初任法官》,载福田法院网http://www.ftcourt.gov.cn/news/newsdetail.aspx?cls=1&id=1284;王华:《兴安法院竞争性选任助理审判员》,载广西法制网http://www.gxfzw.com.cn/news/news_show.asp?id=204058;李志荣:《秦安县法院助理审判员竞争上岗活动顺利完成》,载秦安政府网http://www.qinan.gov.cn/html/2013/bmdt_1029/756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7月14日。

[37]Sebastian Heilmann.From Local Experiments to National Policy:the Origins of China’s Distinctive Policy Process[J].The China Journal,2008(2).

[38]Benjamin L.Liebman.China’s Courts:Restricted Reform[J].Colum.J.Asian L.,2007:21.

[39]高翔:《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实践与逻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

[40]参见《厦门法院首次敲法槌》,载《新闻晚报》2001年9月16日第3版。

[41]参见郑金雄、王旭:《手按庄严的宪法宣誓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试行证人宣誓制》,载《法制日报》2001年12月5日。

[42]孟建柱同志在2014年7月15日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参见孟建柱:《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努力提高新形势下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载《长安》2014年第10期。

[43]陈潭,刘兴云:《锦标赛体制、晋升博弈与地方剧场政治》,载《公共管理学报》2011年第2期。

[44]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兼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载《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

[45]学者高翔曾对我国地方法院竞争的现象进行专门研究,他认为地方法院竞争目的功利性会牴牾司法理性。参见高翔:《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实践与逻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在初任法官选任的场域中,过度强调综合考核的形式与内容创新无疑是司法丧失理性的表现。

[46]各地试点的相关信息可参见任重远:《学者建议由人大主导法官遴选司法改革:法官谁来选,怎么选》,载《南方周末》2014年9月25日。

[47]比如在法院公用经费保障的改革中,省级法院就对省域内的法院进行了分类,并确定了不同的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