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提上:修改现行法律,做好有法可依
省级统管背景下的司法行政管理权改革,面临着如何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当前,人民法院为了消除省级统管改革的合法性障碍,进而为省级统管改革提供充足的改革空间,只有健全现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权的法律法规。为此,首先是要解决好人民法院省级统管改革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当前最为迫切的就是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要使省级机关拥有法官职务的任免权,就需要将《宪法》《法官法》关于法官任免权调整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譬如修改《宪法》当中有关中、基层法院院长、法官等人员任免权的规定,将任免权交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同时,还要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与《宪法》配套的修改。笔者建议,在人民法院省级统管改革试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就改革所触及的法律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法意见,或者取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级统管改革试点法院的法律适用授权,以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