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传统测算方法的缺失

一、重新审视:传统测算方法的缺失

在确立第一批司法改革试点地区之后,各地均积极开展调研,法官员额的测算不再停留于理论层面,这些探索产生了一些有益成果,分析现有的实证资料大致可归类为四种测算方法:

第一种是抽样问卷调查法。如玄武法院课题组通过发放数十份调查问卷以了解法官各工作流程的具体耗时[3];第二种是“专家法官”座谈法。如徐州法院课题组选取2—3名法官作为调查对象,以其主观评价推算全体法官的一般工作量;第三种是流程环节分解法[4],如南京法院课题组从11个法院中选择55名民事法官为样本,通过观察、问卷、访谈、录像监测对审判工作进行节点分类,并将其区分为核心审判工作和辅助性审判工作;[5]第四种是案件权值法,以美国、加拿大等地为代表,属前三种方法的数理演变,即事先测算某类案件平均耗时,再根据案件难度赋予不同案件不同权重(代表不同的审判负荷)。传统测算方法总体思路比较相似,可大致分解为以下步骤:

核心步骤一:个案平均耗时的计算

统计法官审理或执行一个案件所需的一般流程、特殊流程及其他工作的平均用时,并加以汇总。

核心步骤二:法官饱和工作量的计算

明确法官法定的实际工作时间,将这个总时长除以上一步骤得出的个案平均耗时。

用公式表示即为:

图示

X代表法官办案数,T为法定的实际工作时间,t1,t2,…,tk,…,tn则是单个案件各个流程所需花费的平均(估计)时间。案件权值法是在核心步骤的基础上加以演变。

演变步骤一:根据案件难度赋权

案件权值为审理单个该类案件的标准工作量,将所有类型案件的标准工作量和对应案件数量相乘再加总,计算全部的工作量。[6]

演变步骤二:整合影响因素建模

根据审判经验选取若干影响实际工作量的指标,对存在较强相关性的指标进行因子分析降维,以载荷较大的公因子与其他指标共同建立回归模型。[7]

以上方法通过细分各流程节点的大致用时,考量了一线法官的实际感受,有一定的可采性,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问题之一:抽样问卷调查法的代表性不强

抽样调查的前提要求所抽取的法官样本必须符合法院整体情况,由此计算的结果才能推断总体。但实践中却往往呈现出不同的主体性。

体现1:法官司法能力存在差异(https://www.daowen.com)

每名法官的成长历程决定了其司法理念、审判经验、处事风格的不同,也导致了司法能力的差异。下图1反映了F省某法院不同专业等级、年龄段法官结案数与案件质效的相关性:发改率等反映案件质量的指标随法官专业等级的递进降低;平均审理、执行时间指数等反映案件效率的指标随法官专业等级的递进上升。而结案数较多的法官年龄层次主要集中在中青年阶段,尤其36—45岁年龄段的法官结案数占比最高,为54.74%。

图示

图1 不同专业等级、年龄段法官结案数与案件质效情况图

体现2:适用审判程序存在区别

传统方法大都考虑了案件类型的差异性,但对适用程序的区别则有所忽略。一般而言,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审判资源耗费较少,审判效率也较高,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年办案数相对较多;而普通程序的案件争点多元、法律关系复杂,再审程序的当事人矛盾纠纷较为尖锐,往往历经多审级裁判,处理这部分案件的法官办案数则受限。如果不对诉讼类型和诉讼程序区分计算,结果可能并无实际应用价值。

(二)问题之二:“专家法官”座谈法分析过程主观意味浓厚

体现1:答案的真实性不易体现

问答式的座谈调查本身带有一定的引导性,问题由调查者事先设计,包含了其有限的主观揣测。即使样本恰巧符合总体分布,但问卷和访谈获得的信息大多基于被调查者的主观感受和自我估算,实难保证结果的真实性。例如,有的被调查者容易受到“诱导”而填写数据,有的因为没有掌握准确的统计数据仅随意估算,有的甚至可能为了营造工作繁忙的假象而虚报数据,这些因素导致访谈的答案真实性难以保证,降低了调查结果的可靠度。

体现2:涵盖的相关因素不易识别

影响法官办案量的因素众多,仅在一次座谈中,调查者难以将可能产生影响的各方面因素都清晰地识别和整理,尤其是某些环环相扣、不易察觉的因素及其相互关系。例如审判外事务对实际办案时间的挤占、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所处区域经济、科技智能化水平、结案季节性、案件密集度、社会关注度等。因此访谈得出的答案个性化色彩浓厚,虽对反映各方面的影响程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这种粗略的统计方式仅以部分法官的描述为代表,实难反映队伍全况,直接用于测算则欠妥。

(三)问题之三:流程环节分解法过于机械零散

体现1:某些流程耗时难以估计

审理流程环节分解法不能完全反映实践中的情形。[8]因为某些流程耗时难以精确量化,甚至是否会出现都无法预知。假如,有的案件在立案时简单清晰,而随着审理的深入案情逐渐复杂,可能出现当事人申请举证期限延长、申请回避、根据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延长审限等情况;如果出现多次开庭、提交审委会讨论、关联案件上诉等客观情形,则更难以估计。测算时将这部分时间笼统归为其他审判环节进行概率估算并不合适,难免挂一漏万,计算难度大、准确性低。

体现2:部分环节重叠难以考察

实践中有些审判工作可以交叉重叠开展,简单分解再逐一加总的方式显然有失偏颇,极易出现重复计算。例如,安排送达的同时,法官可以自行阅卷;在举证答辩期证据交换的同时,法官也可以组织当事人整理争点;而有些法官习惯于多案并行审理,不同案件不同流程可以同期进行,这也与分开测算的基本方法不一致。“化整为零”的思路受制于案件类型化和法官处理案件习惯差异的影响,实际操作性反而不强。

(四)问题之四:案件权值法公式复杂、应用不便

无论是因子分析、主成分分析还是回归模型,都应用了较为复杂的多元统计公式,既要求应用者主观选择相关变量,还需要对涉及的多重指标进行统计调查,更需要对模型是否成立加以检验,所得模型也因数据不同而随时变化,专业技术性强,造成应用不便。因而案件权值法暂时只能选择基础工作、社会经济、人员结构较好的法院评估试点,等调适成熟后再小范围向外拓展。对当前全国正全面紧迫推进法官员额制而言,该方法显然推进速度较慢、灵活性不足,结果亦难以复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