笼统规定与多元操作:程序要素的文本与实践
现行法律文本对初任法官选任程序的规定十分笼统:《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由本院院长任命”。然而,文本的笼统并不必然意味着实践的笼统。实践中初任法官的选任程序大致被划分为四个环节:候选人提名——综合考核——党组研究——上报审核和任命。当然,在不同法院中,若干环节可能被简化,甚至是省略;有的则进一步细化,演变出更多的环节。
1.候选人的遴选
作为负责法院内部初任法官选任的职能部门,政治处(部)会在每年选任之前对符合初任法官条件的人选进行筛选,这在法院内部被称作“画框”。“画框”所依据的是法院内部选任文件所设定的基本条件。有的法院,基本条件大致等同于前文提及的准入门槛,而在有的法院中,基本条件中可能增加了隐性门槛,比如A市中院2006年初任法官的基本条件第5至7点就规定了额外的资质要求,比如“现任副主任科员以上职级或任科员职级满三年”。a1基层法院也规定了高于准入门槛的选拔条件,2012年后该院只招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其余各样本法院规定了差异化的基本条件。
对于如何确定基本条件,A中院立案庭的一位资深审判长Q作了一番意味深长的解释:“实际上基本条件是起到划框作用的,就是根据当年的空缺确定候选人的人数,因此这样一种基本条件的设置实际上是很有‘艺术’的,多一年或者少一年都会使得许多人被划出或者划入候选人的范围。”
2.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是初任法官选任程序至关重要的环节。在不同法院,它呈现出量化与非量化的多元面相。比如A市中院就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量化考核。根据该院的规定,考核被分为:(1)笔试40分,闭卷测试政治理论、案例分析和撰写判决书;(2)民主测评60分,其中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各15分、所在部门领导20分和所在部门一般干部测评10分;(3)立功受奖加分,年度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优秀或单项荣立三等功的,每次加1分。a3基层法院也采用了类似的综合考核方法。根据《a3法院干部晋升职级和职称管理办法》,该院综合考核由考试和考察构成,考试为笔试,占总分的60分,考察由一般法官、庭室领导和院领导参加,计40分。(https://www.daowen.com)
除了量化考核之外,也有许多调研法院采用一种非量化的考核方式,即由政治处牵头,从候选人的业务能力、政治素质、人缘等多方面进行评定。B、C中院和b、c1、c2基层法院大抵采用此种粗线条、非量化的综合考察方式。
3.党组研究
政治部在综合考核之后会根据候选人的成绩进行排序,并根据当年初任法官员额,形成初步名单。在有些法院中,上报的人数可能会略多于员额。院党组对政治部提交的名单进行民主审议,讨论决定人选。
4.上报审核和任命
经党组会议研究确定的初任法官人选后,由政治部按照《S省高级人民法院初任法官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报S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15]审核通过后由本院院长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