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本研究的背景、方法与数据
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头戏之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本轮司法改革的首批地方试点改革也基本无例外地把包括检察人员在内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作为“牛鼻子”来抓。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也明确提出: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其实,在本轮司法改革之前,对检察人员进行有效分类管理的重要性早就被检察理论与实务界所认识。[15]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9年的《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中就提出对检察人员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类管理设想。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2000年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了检察人员的类别,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2003年底,制订了《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框架方案》,提出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整体设想;2004年,在《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中提出了关于分类管理的新的想法,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三类;2009年,在《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中继续提出,应坚持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联合制定了《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促进检察业务工作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的精简整合;2013年3月,联合发布《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从上述改革的进程来看,本轮司法改革只是把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做了重申,并把它纳入执政党的最高决策机构的文件之中。
与此同时,针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所进行的地方试点工作也一直在进行中。几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关政策的同时,局部地区的检察院或自发或受命进行试点。其中,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早在1999年就开始了自主分类管理改革。[16]受上级部署进行改革试点的单位则包括重庆的渝中区、渝北区检察院和山东的平邑县检察院等。[17]只不过在严格意义上讲,至今没有一家试点改革是完全成功的。[18]
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有了十多年试点工作的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组成课题组,承担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发布的2013—2014年度重点课题“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研究”。为了能够深入了解各地试点改革的利弊得失,课题组成员走访了重庆和山东等进行过分类管理改革的中基层检察院。同时,为了能够对全国各地的中基层检察人员针对本轮改革的认识有更全面和系统的了解,课题组设计了一组关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问题,在全国若干地区发放问卷。本文实证研究的数据就是由这组问卷调查整理而来。
问卷是2014年上半年发放的,调查问题也是直接针对本轮司法改革而设计的。本次问卷调查对象共计有7省市的13个地市级或者区县级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在选择调查对象单位时,课题组根据自身的调查资源,对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了权衡:东西部兼顾,地市级单位和区县级单位兼顾,有分类管理改革经验的和没有类似经验的兼顾。课题组共收回有效问卷1 748份。下表描述了这1 748份问卷的一些基本单位与受访人信息。
表1 本研究问卷调查的基本信息描述

在下文中,我们利用上述定量数据,着重对两类问题进行分析。一类问题是,受访检察人员如何认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理念与改革困境。另一类问题是,受访检察人员如何看待具体分类管理改革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