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责任制简介

(一)错案责任制简介

在我国现行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中,虽未对错案责任做出权威性界定,但一般认为,法官错案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

首先,法官错案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法官的工作,实际上是社会成员进行社会分工的结果。法官首先是社会中的一员,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分工,并履行着特定的社会职责。“作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专职人员,法官与法律有着一种天然的联系,因此法官的第一重角色期待就来自于法律世界。它要求法官以实现法律公正为最高价值取向,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这里,其行为所依据的角色规范是法律。”[4]法官作为司法裁判者,其天职就是公正司法,维护社会正义。依照法律与事实,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是法官应有的神圣使命。(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法官错案责任应当是法官因出现错案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追究责任是对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它不仅包含着道义上的谴责,而且通过强制责任者承担某种不利的后果,从而使责任者在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5]法官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违反相关要求,致使其在裁判过程中发生错案,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这些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与民事责任,同时还包括其工作单位内部的纪律处分。

错案责任的主体系指因出现错案而应承担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的主体。通常来讲,相关人员只要对错案的出现负有一定责任均会成为承担错案责任的主体。从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看,承担错案责任的主体比较多,有关的规定也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