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 语
主审法官责任制通过“把审判权集中到优秀法官手中,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12],实现法官独立,最终目的是为了呼应和融入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建立是一个理论问题,但更是一个实践问题,该制度的最终确立和实现需要整个司法系统相关制度的配合。但就目前而言,主审法官责任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改革措施,只能算是一种“大胆”的探索,而非明文法律规定的制度,包括其主题词汇“主审法官”也因为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冲突也难以避免。因此,这一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对《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很多法律条文进行修改补充。
当前,主审法官责任制尚在试行阶段,这一制度只是日后建立起真正法官责任制度的一个雏形,这一改革仍然需要时间证明其价值。从长远角度而言,主审法官责任制建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重塑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法官角色,最终建立起“全体法官的责任制”,而绝非“部分法官的责任制”。
【注释】
[1]邓小兵: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松林: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孙伟峰:《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现实困扰与治理——基于基层法庭视角的考察》,载《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3]叶青:《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羁绊与出路》,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期。
[4]刘明、丁燕:《论错案责任》,载《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5]陈党:《问责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65页。(https://www.daowen.com)
[6]白俊华:《论司法公正与我国法院体制改革》,载《政法学刊》2003年第2期。
[7]张晋红:《审判长制度与合议制度之冲突及协调——兼论合议制度的立法完善》,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
[8]王立新:《建立法官员额制是中国法官职业化的必由之路——以江阴法院司法改革为样本》,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3期。
[9]胡道才:《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两个基础问题》,载《唯实》2014年第11期。
[10]陈显江:《审判团队改革的探索与实践》,载《山东审判》2014年第6期。
[11]慕平:《健全与完善审判责任制的关键》,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21期。
[12]刘武俊:《新一轮司法改革热点扫描》,载《民主与科学》201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