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的应用模式
美国法院依托案件权重规则开展法官调查(judicial survey),确定各法院需要的法官员额。例如美国密歇根州法院,其每两年开展一次法官调查,制定司法资源建议报告,用以递交州议会,申请法官职数和财政支持。司法资源建议报告是州最高法院关于法官职位数量改变的建议文档,其确定法官职位数量的方法主要是基于案件权重系数来展开,在具体估算中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利用定量的方法,通过加权案件工作量公式去估算每个法院需要的法官数量,进而识别其司法人员不足和人员过剩情况。公式可以表达为:
需要的法官数量=(年平均新收案件数×案件权重系数×司法比例)/年司法时间
人员不足:需要的法官数量<现有的法官数量
人员过剩:需要的法官数量>现有的法官数量(https://www.daowen.com)
在这个公式中,“案件权重系数”(Case Weight)是当中的重点,每一种案件类型的权重代表了处理各种司法个案所需要的司法时间。例如,医疗事故案件的权重,远远大于民事违法行为案件的权重。所有权重都包括了判决后的时间(postjudgment time)。“年平均新收案件数”采用前三年的平均数(2012、2013和2014年),以确保新收案件数量的短期变化不会过度影响司法资源需求的估算。“司法比例”(judicial proportion)反映了案件权重工作量中由法官(judge)付出或承担的平均比例,而不是审查人(referee)、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其他准司法官员(other quasi-judicial officer)。这个计算公式的分母是“年司法时间”(the judicial year),指的是一个法官个体每年与案件相关的,可以使用的平均时间总量,排除与工作相关的路程时间、开展组织管理时间、培训、带薪假期和假日。通过加权案件工作量公式计算,可以得到法院处理案件工作所需要的法官数量结果。加权案件工作量公式利用案件权重,区分了在法院审理中处理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程度的努力水平,在计算精度上远比没有加权的原始案件收案数要更为准确。
第二阶段,利用定性的方法,又称之为二次分析(secondary analysis)。州法院行政管理局在第一阶段得到的每个法院需要的法官数量基础上,复议没有在第一阶段中进入加权案件工作量公式的额外因素。例如包括在一个大的巡回区中两个法院之间,法官经常性的需要长时间的路途行程时间;和其他包括案件新收或人口发展的趋势、公诉人工作方式的改变,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影响确定法官数量的因素。
通过综合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中所考虑的定性和定量两方面的因素,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可以得到各地法院需要的法官数量,并确定是否存在司法需求或司法过剩,以向州议会作出增加或减少法官职数的建议。
在估算法院需要的法官数量同时,也会面临估算准司法官员数量的问题。密歇根州几乎所有法院都至少有一个准司法官员,如审查人、治安法官、遗嘱认证人、或者司法书记官,即那些执行有限的司法功能的人。事实上这些准司法官员执行法院中较大比重的司法工作。如何计算确定准司法官员的司法工作量是困难的,而且难以做到毫无争议。州法院行政管理局使用了在研究法院需要多少法官数量的时候所得到的“准司法官员在司法工作量中所承担的比例”来估算需要的准司法官员的数量。州法院行政管理局的全州委员会、法官和法院的管理官员研究了不同的方法,并经过广泛的分析和辩论后,认为目前使用这种方法是计算准司法官员的司法工作量的最适当方法。
与密歇根州类似,目前美国各州法院熟练地应用案件权重规则,将法院办理的案件量转化为工作量,有效地确定法官以及准司法官员数量,向议会机构提出可行的财政拨款建议,已发展成为一套高效而成熟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