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案多人少”的主观评价

(四)重新审视“案多人少”的主观评价

事实上,法院系统关于“案多人少”的探讨,已经不仅是反映工作量的现状,甚至将其作为自身业绩的正面评价,主观上片面强调效率而淡化案件质量,着实令人堪忧。对于“案多人少”孰优孰劣的问题,应当重新审视,并围绕法官合理工作量的阈值,建立以边际人力效用、边际时间效用及边际资源配置为效用评价标准的客观评价体系(如图9),唯有三个维度的向量同时为正数时方可作为积极评价。

图示

图9 三维客观评价体系构建示意图

1.“超额累进”[23]的指标设定。法院系统的考核指标层出不穷,但办案数始终是业绩考评最重要的参考因素,往往结案越多的法官受到的褒扬最多。但经济学基本原理表明,任何事物都存在边际效用递减现象,结案并非越多越好,超过合理办案区间的结案数不应盲目肯定,[24]合意值外的工作量可能暗含影响案件质量和法官身心健康等隐性问题。本文建议围绕前文测算的合理工作量,设定“超额累进”的折算考核方法,对超出合理区间的案件数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如超出20%,超额部分每个案件计为1/2件;超出50%,再超额部分每个案件计为1/3件),避免法官陷入盲目崇拜和追求“结案能手”的误区。(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图10 “超额累进”办案数折算模型示意图

2.质效绩效“二分法”的综合体系。现行的考评机制大多将法官办案指标等同于法官个人业绩。然而,片面强调质效考评将削减部分法官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为数据的光鲜而弄虚作假的现象,造成结果与实际背道而驰。本文建议可以尝试探索引进法官评鉴、AHP模糊综合评价法、平衡计分卡等手段,从理念上将案件的质效考评和法官的绩效考评加以区分——质效和绩效“二分法”——指标数据用于检验和发现问题;而绩效评价充分考量法官的品格、个案的公正、民众满意度等参数,形成更为科学、全面、综合的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