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部选任检察官有着法律和政策依据
2026年01月27日
(三)从外部选任检察官有着法律和政策依据
《公务员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由此不难看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限定检察官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只是在现实层面上由于检察官管理体制沿袭行政化管理方式,使检察官的职务职级都在公务员序列中体现和适用,故从外部选任检察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继做出重大部署,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已明确提出检察官管理应去行政化,形成检察官单独的专业职务序列,实现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当前推进的司法改革也明确将拓宽检察官的选任渠道,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必须从下级检察院择优遴选;要畅通从符合任职条件的律师、法学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检察官。(https://www.daowen.com)
此外,随着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日益彰显,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法律职业群体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工资津贴收入等职业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职业优势更为明显,尤其是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在行使检察监督权过程中所获得的职业尊荣感、事业成就感和社会正义感,也使得检察官职业的社会吸引力大为提升,这就为优秀律师、优秀法学专家学者及其他法律精英人士趋于各种最大利益化考量要素选任检察官扫除了障碍,为成就其法律职业理想提供了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