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下主审法官责任制探析

员额制下主审法官责任制探析

邓小兵 松 林[1]

摘 要:员额制改革内含主审法官责任制。主审法官责任制对于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当前的制度设计中只有大体的轮廓,并没有统一具体的规范,导致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推行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还存在着重重困难。因此还需理性审视主审法官责任制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应对之策,使得主审法官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法官依法独立办案,重新塑造法院形象,加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司法改革 员额制 主审法官责任制

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方兴未艾。眼花缭乱的诸项措施中,员额制与法官责任制显然是重中之重,也由此引来众说纷纭。通俗地讲,法官员额制就是为了让更有经验、更有水平的法官出来办案,办好案,通过数额限制促进法官精英化。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赋予法官更多的权力(权利),同时也需要科以更严格的责任。因此,法官责任制或者主审法官责任制就成了员额制改革当中的应有之意。两项改革措施是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