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上:司法行政管理权与省级统管改革紧密联系

(三)关系上:司法 行政 管理权与省级统管改革紧密联系

对于法院而言,司法行政管理权,主要是人民法院内部人财物的行政管理。而省级统管改革的目标也是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因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必须靠人、财、物的支撑。正如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同时,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的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司法行政管理事务。改革的宗旨,正是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关键是要实现人财物的“去地方化”。也就是说,省级统管改革之后,中、基层法院的人财物均由省级人事和财政统一安排,比如中、基层法院院长、法官编制将由省提名、管理,法院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由此可见,司法行政管理权与省级统管改革关系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