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现行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有利于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
2026年01月27日
(二)改革现行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有利于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
检察执法公信力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权的存在价值、实施过程和检察权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一种综合性评判结论和主观认知及个体感受,反映了检察机关的社会认知地位,直接影响到检察权的实施权威和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从另一个层面而言,检察执法公信力高,社会公众对检察权所代表的司法权的法治信仰力及由此对自身规范或行为方式的影响力就大,对法律、对司法的信赖尊崇度就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养成就更易于被接受和内化。改革当前封闭单一的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拓展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优秀法官、律师、司法行政人员、法学专家学者中多渠道选任检察官,使更多来自社会各个层面、具备社会经验的法律精英充实并成为稳定的检察官阶层,既符合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执法信任度不断提升的要求,也打破了过去封闭的初任检察官选任壁垒,使更多受到共同法律职业教育和训练,具备共同的法律知识、法律技巧、法律思维、法律语言的法律职业群体人员形成执业互动,从而给沉闷、刻板的固有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带来冲击和改革,在充实新鲜血液的同时也引入竞争机制,形成鲶鱼效应,刺激在职检察官不断提升岗位素能、拓展法律思维、强化履职能力。而检察官综合职业素质的提高必然带动执法办案水平能力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并直接决定着检察执法公信力的社会评价程度。事实上,这也体现了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基于共同的法律信仰和对法律职业的崇尚所形成的对实现社会正义的共同价值追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