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法官员额制

(一)推行法官员额制

2012年9月,江苏省江阴法院实行以推动法官职业化为目标的“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N+N)”审判组合(以下简称审判组合)模式改革,为法官员额制的实现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并于2013年10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之一,法官员额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入。[8]推行法官员额制是推进司法改革,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基础,它的目的是建立起一套以法官为中心的人员配置模式。这个想法虽然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路径,但从目前法院系统内外部的反映和当下的工作实际来看,推行法官员额制还存在着许多具体问题。

首当其冲的就是如何确定主审法官,主审法官的数量应该控制到多少才为科学合理。也就是说,在现行条件下,要先确立一个标准进而确定需要通过各种选拔和分类的方式来减少法官数量,保证留下来的主审法官都是一个法院最优秀的工作力量,能够真正在审理案件一线发挥自己的光和热。法官员额比例和基数的确定,要建立在正确统计法官核心审判工作量的基础上。毋庸置疑,每个法院现有的法官都存在着优秀与平庸之分,实行法官员额制的一个根本目的就是要在法院内部优胜劣汰,使得审判能力突出的优秀法官能够真正地只工作在审判一线,而其他一些业务能力欠缺的法官则作为法官助理或者担任其他职务,辅助主审法官的工作。(https://www.daowen.com)

什么是法官的核心工作量?以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为例,按照审理流程,通常需要经过阅卷、送达、调解、保全、调查、准备鉴定评估材料、开庭审理、合议定案、裁判文书制作、准备上诉材料、办理退费等环节。在上述各环节中,只有开庭审理、合议定案、制作文书属于法官必须亲力亲为的核心审判工作,其他环节的工作均可以交由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完成。[9]但是,就当下的情况而言,由于辅助人员数量的不足导致这其中大部分琐碎的程序工作仍需要法官自己完成,大大降低了主审法官的工作效率。因此,必须要着重考虑在给主审法官配备了足够的辅助人员的情况之下,优秀法官可以完成的审判工作量,并以此为基准来确定法官数量,而不是以现有的法官工作量的平均值来确定法官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