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问题的成因分析——地方试点主义的视角
如果说宏观、中观与微观的制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型塑了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基本模式、多元面向和对公开竞争的偏好的话,那么司法改革中“地方试点主义”路径的推行以及在此过程中“政治锦标赛”的行事逻辑则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法官选任机制走向变动、多元与偏好竞争。
在研究中国经济奇迹时,许多国外专家学者选择了不同的视角,其中“地方试点主义”(experimentalism)令人印象深刻。海尔曼教授(Heilmann)认为,地方试点主义起源于分散的地方试点(decentralized experiment)。这些试点通常得到了高层的某种支持。而当试点被证明是卓有成效时,官方将会从成功的试点中萃取出典型经验(model experience),并进一步通过高覆盖率的媒体宣传、高规格的工作会议和地区间的经验交流实现全面推广。[37]地方试点主义最重要的特征在于给予基层组织以自主性和政策空间。
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在过去三十年的改革也很大程度上呈现出“地方试点主义”特征。哥伦比亚大学中国问题专家李本教授(Benjamin Liebman)就观察到:“中国的法院正在经历显著的变化。但是近期绝大多数最重要的变化都来自地方法院,而不是在最高法院的命令之下”,“中国的法院长期以来都在推行各种各样的试验。近年来,有些法院甚至做出了明显挑战现有法律规范或者有意识地创造新的法律依据。”[38]“在某领域实现首例式创造并经实践检验上升为全国性制度设计,被认为是法院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体现,甚至是全国一流法院的标志。”[39]中国地方法院所进行的试点不胜枚举。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为例,该法院就是全国第一个使用法槌的法院,这一制度后来被推广至全国;[40]同样在该法院推行的证人手按宪法宣誓的改革则因为未受认可而无疾而终。[41](https://www.daowen.com)
可见,我国许多司法改革的推行,都是建立在自下而上的模式之上,都是由自发自生(试点)到被高层认可并最终推广的路径。这便是经济领域的“地方试点主义”在司法改革领域的投射与再现。具体来看,我国司法改革的“地方试点主义”在决定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变动性的同时,加剧了多元性与对公开竞赛的偏好:
第一,地方试点主义决定了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变动性。因为试点本身就意味着不稳定,意味着调整,意味着可能失败,意味着需要不断试错。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近期的一次发言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司法改革试点的支持:“试点工作中,可以先慢后快,走小步、不停步,积小胜为大胜。”[42]“走小步、不停步”的必然结果就是政策的多变性。
第二,地方试点主义过程中的“政治锦标赛”加剧了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多样性和对公开竞争的过度强调。“政治锦标赛”(political tournaments)最初被应用于政府行为的分析,是指“上级政府对多个下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长官设计的一种晋升竞争,竞争优胜者将获得晋升,而竞赛标准由上级政府决定,它可以是GDP增长率,也可以是其他可度量的指标”。[43]同一行政级别的地方官员,无论是省、市、县还是镇一级,都处于一种政治晋升博弈,或者说政治锦标赛。[44]如果说制度环境型塑了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多样的基本面貌,那么政治锦标赛就进一步加剧了此种多样性。原因就在于要想被选为典型就必须有足够的创新——一定要采取与其他法院不一样的路径、要不断“推陈出新”,从而引起上级注意。正因如此,各地法院才会在初任法官选任的综合测评方面“煞费苦心”:考试内容日益丰富,且从法院出题过渡到大学教师出题;民主测评由“背靠背”转为演讲打分,且从法院内部打分过渡到邀请更多主体参与等。一言以蔽之,如何把“考”做出新意、做出亮点就成为能否在锦标赛中获胜的关键。由此,过度强调公开竞赛的问题也就逐渐暴露,并愈演愈烈,甚至有危害司法理性的趋势。[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