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 语

五、结 语

对于基层检察院侦监部门而言,“一人承办、二级审批”的主办检察官制度探索,不仅因为涉及检察权最基本单元的运行机制而成为司法体制改革和组织法修改的焦点之一,还为解决日益加剧的案多人少矛盾提供了一条新思路,即:不再做申请人力资源增加的努力,转而向办案方式与审批程序要效率;不再做检察官个体能力与职业道德的考量,转而向放权与制约要公正。任何一种办案责任制的建立,都需要配套制度设计的跟进,都需要兼顾和协调好检察工作一体化和检察官独立原则的适用。在信赖检察官职业道德与法律良知信仰的基础上,依靠制度保障,给予检察官个体充分权力的同时,施以相应的权力监督制约,是我们推进侦监部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初衷,也是对该模式进行相应制度设计所秉持的原则。

【注释】

[1]沈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2]蔡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比较研究》,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14期。

[3]徐盈雁,徐一航:《依法赋予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相应决定权——最高检在7个省份,7个检察院完成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载《检察时报》2013年12月27日第2版。

[4]陈卫东、李训虎:《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5]史卫忠:《什么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载《检察日报》2006年4月21日第4版。

[6]陈宝富:《论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创新实践》,载《检察风云》2013年第10期。

[7]潘祖全:《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实践探索》,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10期。

[8]张际枫:《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规范化运行》,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22期。

[9]陈卫东、李训虎:《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10]谢鹏程:《论检察官独立与检察工作一体化》,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

[11]众多文献资料大多只有原则性阐述而缺乏具体措施,除上述谢鹏程文章外,又如陈文兴:《论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的冲突与协调》,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11期。

[12]比如刑事侦查权与公诉权的权能性质就完全不一样,限于本文讨论的议题是办案组织形式,关于检察权性质的论述不做详细展开。

[13]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10页。

[14]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8月14日印发的《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提出:“加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

[15]《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6]《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https://www.daowen.com)

[17]如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4条规定:“各国应确保检察官得以在没有任何恐吓、阻碍、侵扰、不正当干预或不合理承担民事、刑事或其他责任情况下履行其专业职责”;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关于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标准和基本义务与权利》第2条第1款规定:“在承认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国家里,检察自由裁量权应当独立行使,不受政治干涉”。

[18]郑青:《对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几点思考》,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23期。

[19]陈国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原则与构想》,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22期。

[20][日]平野龙一:《刑事诉讼法概说》,有斐阁昭和43年版,第30页。转引自陈卫东、李训虎:《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21]向泽选:《检察办案组织的改革应当彰显司法属性》,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22期。

[22]付洪军、陈惠贤:《横琴探索司法体制改革》,载《珠海特区报》2013年12月27日第1版。

[23]陈宝富:《论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创新实践》,载《检察风云》2013年第10期。

[24]潘祖全:《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实践探索》,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10期。

[25]陈国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原则与构想》,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22期。

[26]谢鹏程:《论检察官独立于检察工作一体化》,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

[27]陈卫东、李训虎:《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28]刘世天:《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难解的“哥顿神结”?》,载《法边斋话》,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3页。

[29]鲁岚、龙宗智:《日本战后特大造船渎职案》,载《检察风云》1994年第11期。

[30]林孟皇:《弹劾、起诉两位“检察总长”的下一步:寻求检察独立与民主可问责性间的平衡》,载《台湾法学杂志》2014年总第239期。

[31]《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2010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委会通过。

[3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33]陈卫东、李训虎:《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