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纵向上:明确司法
行政权属于中央事权
省级统管的前提是司法行政权属于地方事权还是中央事权。在笔者看来,司法行政权属于中央事权,而非地方事权。按理而言,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人民法院人财物应该由中央统一管理和保障,即人民法院实行人财物国家统管。虽然,中央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差异大,且法官数量大,[26]目前不宜将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全归中央统一管理和保障,也很难做到。但不容置疑的是,人民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是逐步实现全国法院统筹的一个过渡阶段。正如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所言:“省以下统一管理只是阶段性的改革,最终为全国统一管理提供经验。”[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