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针对分类管理改革的立场

(一)检察人员针对分类 管理改革的立场

从上文的经验研究中发现,检察人员对于分类管理的改革有如下一些大体相同的认识。

其一,现有检察系统内部干警管理方式的问题很多,并不能有效发挥检察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进而影响检察工作的效率性和公正性。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现行体制能够调动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指挥棒”是晋升领导岗位。当前检察工作的绝大部分职业荣誉与回报都捆绑在领导岗位上。可是在任何体制内,单位领导岗位总是僧多粥少。在实践中,除了一些检察人员在业务岗位上直接被提拔为领导干部,相当一部分人需要到行政部门历练才有更多的晋升机会,因为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单位领导有更多接触机会,更容易被关注。为此,一些优秀的检察业务人员为了自己的前程,通常会在从事一段时间的业务并得到(助理)检察员资格之后转到行政岗位,这导致优秀检察业务人员的流失。同时,那些继续在业务岗位上工作的检察人员,尽管业务能力越来越强,法律技艺越来越熟练,但是因为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上的机会非常少,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越来越不愿意平调到行政岗位上历练,也往往会变得消极怠工。所以现行的干警管理体制对于优秀的检察人员继续留在业务岗位上勤勉从事检察业务存在负面激励。也因此,绝大多数的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察业务人员)都希望能够改革现行体制,发展更加多样化的职业回报机制,尤其是加强对非领导业务岗位的职业回报。

其二,前期部分地方的试点改革举步维艰,是因为分类管理改革牵扯的因素很多,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或者反过来,因需要“动全身”而难以“牵一发”。正如受访人员把“外部体制不配套”和“系统内部的体制约束”视为制约分类管理改革的两大首要原因所说明的,分类管理改革不只是简单的内部员额制问题。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那些试点相对成功的地方检察院往往是得到了地方党委的外部鼎力支持。

总之,如果说对于本轮改革有相对共识的话,就是对于现存问题与改革必要性的认识。然而,尽管检察人员对于改革的必要性和难度认识比较一致,顶层设计者也已经明确了“三分”的立场,即把检察官、行政人员和辅助人员这三个序列相分离,受访检察人员对于本轮改革还是有诸多不同认识。这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尽管对于本轮改革的主要举措持支持的态度比较明显,但是“共识”的程度是有高低的,这表现在:(1)认为检察官薪酬应当高于普通公务员的达到86.07%;(2)同意检察官同行政系统公务员相分离的达到83.88%;(3)同意检察系统内部检察官同检察行政人员相分离的为75.59%;(4)同意检察官同检察辅助人员相分离的相对较低,为65.75%。对于这些数据,我们当然可以做不同的解读,但是不应当忽视检察人员对不同的改革举措的态度所存在的差异,不能用“共识”一言以蔽之。第二个层面是,不同的群体对于具体改革任务的立场也不一样。在理论上,影响检察人员对改革有不同立场的因素很多。在前文的关联与回归分析中,我们锁定了两种相对重要的因素:教育背景和岗位性质。尽管在双变量的分析中,我们发现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检察人员更认同把检察官同行政人员和辅助人员相分离,然而在控制了其他变量之后,是否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影响不再显著,而仍然具有显著影响的因子是受访人员的岗位性质。从事检察业务的人比其他群体更愿意支持检察官同其他序列相分离,而相比从事检察业务的人群,从事行政和辅助岗位的则更倾向反对彼此相分离,检察领导是所有群体中最反对彼此相分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