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助理应协助检察官进行侦查指挥工作
2026年01月27日
(三)检察官助理应协助检察官进行侦查指挥
工作
如前所述,员额制改革下的检察官助理是作为检察官后备人选储备的。同时检察官助理在此次分类改革中又被定位为检察辅助人员。从检察辅助人员的定位看,我们的检察官助理与台湾地区和日本的检察事务官一样,同属检察辅助人员序列;但从检察官后备人选定位来看,我们的检察官助理却应当类似于台湾地区的候补检察官。就本文主旨来说,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辅助人员自然应当如台湾地区和日本的检察事务官一样在检察官的指挥下担当侦查;但如果作为候补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工作重心就不应在于担当侦查而在于襄助检察官实施侦查组织与指挥、证据审查与判断和侦查事务监督管理,从中学习、历练,形成自己的侦查组织与指挥能力。怎么调和上述矛盾,自然是让司法警察来担当侦查,而让检察官助理踏踏实实地跟着检察官学习、历练,成为一名合格的侦查指挥人才。当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让检察官助理承担部分侦查执行工作,使其对组织、指挥的对象有感性的认识,以助其未来更好地履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组织形式应当采取由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警察组成团队的办案组织形式,其中检察官指挥侦查,检察官助理协助检察官指挥侦查,司法警察具体执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