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关系的双重指向

(一)员额关系的双重指向

员额从文义上是指“人员的定额”,属于单一的主体概念。作为人和制度的集合体[6],司法体制下的员额制改革将“员额”拓展为“员额关系”,形成人员配置与工作职能相结合的复合概念。因此,员额制改革具有对人管理和对事管理的双重指向,通过科学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使法官的职业属性与审判权运行规律深度契合。员额关系的双重指向可阐释为以下三类关系:

1.人和人的关系。员额关系的主体指向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涉及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非领导职务法官的关系,审判长、参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关系,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关系,审判部门法官和非审判部门法官的关系等,统一于权责分配关系。(https://www.daowen.com)

2.案和案的关系。员额关系的客体指向案件和案件之间的关系,涉及不同审判部门之间案件的关系,同一审判部门内不同案由案件的关系,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的关系,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的关系等,统一于无差别工作量关系。

3.人和案的关系。员额关系的主客体指向是人和案的关系,涉及工作量的人际分配(如工作时间和强度),结案质效的人际分配(如收结案情况、结案率、结案数、案件质量指标、调研综合指标),案件管理和监督,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等,统一于审判权运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