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缘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省级统管与司法
行政
管理权
在我国近代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层法院的人财物开始实行省级统管,并且这一司法管理模式运行了较长的历史时期。[3]这段历史时期留给我们启迪的是:“省级统管的关键是司法行政权的合理配置,即司法行政权配置的制度构建是省级统管表象的根本,司法行政权配置的合理程度是省级统管成败的根源,司法行政权配置的路径选择是省级统管改革的重点。”[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省级统管与司法行政管理权的主要内容为三个方面:一是司法行政权收归中央,但是高等法院统揽全省司法行政事务。二是司法人事权由高等法院主导,基层法院“人员”实行省级统管。三是司法财务权由高等法院主导,基层法院“财”、“物”实行省级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