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检察权的公开

(三)强化检察权的公开

以公开促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政治制度发展的潮流。[9]尤其是司法权,其高度的独立与高度的透明、责任监督是分不开的。与司法审判权不同,在许多国家,检察官既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政府代表,同时又是具有司法性质的司法官。检察官身具双重目标定位,既要反映政府的利益,又要捍卫法律。通过检察权的公开化,向社会充分表达自己对法律适用的观点,有助于调和政治利益与法律、社会利益的冲突,实现维护法律和维护政治利益的双重目标,也就是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因而,近年来各国在扩大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增强其独立性的同时,普遍加强了检察权行使的透明度,责任法制化。随着各国政治民主和法治的发展,提倡“国民的司法参与”业已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公诉权中的事实判断权是交由陪审团控制的。日本司法改革中明确提出“国民的司法参加”,创造条件使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司法。可以说,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趋势。而整个民众参与的过程,也正是对于检察官自身责任法制化的一个客观要求。(https://www.daowen.com)

放眼世界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历程,并结合当前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检察一体、检察官独立以及强化检察权的公开,这对于接下来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实践探索、实现检察官责任与独立的统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