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责构建

(二)职责构建

员额制改革带来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变化,法官助理对原有审判职责进行了分割,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需要基于审判权属性进行重新构建和区分。如图3所示,在审判权运行体系中,法官助理的职责介入主要针对事务性审判权中的可替代性审判权部分,书记员则不再介入审判权职责,而是独立承担事务性辅助职责;法官助理与书记员承担的职责隶属于不同体系,但不完全排除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相互配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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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审判权运行体系职责构建图

如表1所示,根据审判业务环节对上述审判权职责和事务性辅助职责加以细分。

表1 审判权运行体系职责细分图(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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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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