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关于案件权重研究情况
在2013年底,上海高院就已着手案件权重的研究工作,院党组专门就此部署立项成立了课题组,并由时任上海高院副院长的邹碧华同志带领课题组开展研究。[6]
2015年5月,上海高院依托强大的信息化基础,在调研150多万案件的基础上,提出案件权重系数测算的“2+4”模式,即以案由和审理程序两项为基础,以庭审时间、笔录字数、审理天数、法律文书字数等四项要素为计算依据,判定不同类型案件的适用系数。[7]该模式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以案由和审理程序2项为基础,将案件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一审案件不区分案由种类,不区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二审刑事案件以二级案由为分类标准,民事案件以三级案由为分类标准。
其次,以庭审时间、笔录字数、审理天数、法律文书字数4项要素为计算依据,通过比较不同类型案件审理中这四项要素与全部案件审理中四项要素的占比程度,来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的适用系数,此为一般权重系数。在此基础上,上海高院还设置有固定权重系数和浮动权重系数,用来处理三类特殊情况: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审计鉴定评估、涉少案件的庭外延伸工作等工作量增加的情况,则在基本系数基础上,增加浮动系数;对于不予受理、诉前保全等不完全具备上述四项要素的案件,或者是被告人认罪的简易程序案件等整体工作量差异不大的案件则设定了固定系数;执行案件和财产保全案件的权重则根据案件办理中具体工作量的付出情况而灵活设定。上海高院提出的一般权重系数、浮动权重系数和固定权重系数,很好地解决了案件的一般性与特殊性问题。
上海高院关于三类权重系数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1.一般权重系数的计算:
计算公式=∑(A1/B1)×0.25+(A2/B2)×0.25+(A3/B3)×0.25+(A4/B4)×0.25
A:单个案由四项要素:A1:案均庭审时间;A2:案均笔录字数;A3:案均审理天数;A4:案均法律文书字数。
B:全部一审案件四项要素:B1:案均庭审时间;B2:案均笔录字数;B3:案均审理天数;B4:案均法律文书字数。
2.固定权重系数的计算:(https://www.daowen.com)
计算公式=F/B
F:适用固定系数案件的四项要素;
B:全部一审案件四项要素。
3.浮动权重系数的计算:
计算公式=G/B-H/B
G:存在浮动因素案件的四项要素;
H:不存在浮动因素案件的四项要素;
B:全部一审案件四项要素。
目前,上海法院已将权重系数用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的法官工作量测算,并作为法官入额的重要参考,并将案件权重系数体系通过计算机程序与案件信息系统结合,实现各项工作量的实时计算。